大法官 把边缘少年再推火坑? 分类:交流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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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网 日期:2009/08/05 NPO  编辑部 报导

大法官 把边缘少年再推火坑?

「少年宜教不宜罚」是贯穿整部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核心价值,即便是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收容人,其处遇亦需以教育矫治为基础。自由的剥夺从来就不是其目的,而是伴随特殊教育辅导及调整其成长环境而生的不得不之恶。

社会弥漫严重的迷思:机构性(围墙内)处遇违反少年的最佳利益,非机构性(围墙外)处遇较符合少年成长的最佳利益!或许是大法官们将参访少辅院後与正常的家庭环境比较而发出感叹,但何不深入了解这群逃家、逃学少年其家庭情况、居住环境、在学校遭受的对待及目前福利体系所无力处理的问题等社会事实,或许在理解少年事件问题时就不会如此固着。

逃家、逃学少年极大原因是家庭功能丧失,如隔代教养、单亲家庭、暴力家庭甚至犯罪家庭,学校教育更是奢求、被安置机构拒收等。虞犯少年被施以感化教育者,系少年事件处理程序已弹尽援绝,例如假日生活辅导、安置辅导、甚至亲职教育辅导都用尽。少年接受机构处遇或许失去自由,但对避免少年非行继续恶化而言,整体评估後,或许是少年最佳的利益。

在我国福利服务体系尚如此无力,少年的原生家庭与学校教育功能无法发挥之时,冒然将感化教育废除,无异让少年的最佳利益衡量减少一项选择。问题的症结在於感化教育的内容是否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罚」,以及其他保护处分是否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若纯以法律概念结合自由剥夺来看待,被施以感化教育的少年,当然无法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但如果关注少年所处真实的社会脉络及处理少年事件的核心价值,恐怕会有大相迳庭的结果。

释字第六百六十四号解释究竟解决了法律逻辑的矛盾,还是这群边缘少年的真实问题?棘手的是,少年未来可能在屡次的保护管束过程中,无感化教育可以暂时让他们脱离促发非行的环境,原来的环境又无力获得调整及改善,少年将会因为更严重犯罪行为而进入少年刑事事件。此时不存在少年被剥夺自由处分的疑虑,但这是否就是我们所期待的少年最佳利益的样貌?

【2009/08/05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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