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01/10 23:40:32 喇嘛网 编辑部 报导
佛教因果哲学的探讨
杨政河-台大哲学论评
佛教所说的因果律是强调每个「事件」都有它形成的「
原因」,不论这「原因」是心灵的,还是物质的,也不论它
是有机体的、无机体的、人的或非人的。换句话说,佛教的
因果律在说明宇宙存在的法则,因为任何一件事
情的发生,在这事件发生之前的条件和它的因素所形成
的「必然结果」( necessitate ), 透过逻辑分析之後,
便会发现佛家所说的「因果律」是必须合於理论根据才算站
得住,它绝不是「定命论」( fatalism 或称神意论),所
谓「定命论」是指人的一切作为和命运皆由神所安排,虽然
持此论者同意每件事的发生也都有原因,但是这种「原因」
系由神的力量来作决定,它否定人类具有能力来改变事项的
能力,可是此项原则必须先预设「神意」的存在才可以,可
是「定命论」却经不起分析逻辑的解析,因为它否定人类具
有「自由意志」,於情於理都不当,不像佛家所说的理论较
为具体。
在佛法的「因果律」中常提到「因中有果,果中有因」
,在「唯识新裁撷汇」中,唐大圆说:
凡自类相熏,则因果异时而成,异类相熏,则因果
同时而成。所以者何?例如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
子,此三法展转相熏,则如天秤之称物,此头低下
若干寸,而彼头上昂亦若干寸,此低昂之度相等,
以彼种灭时,即现生时,或现灭时即种生时,故名
「因果同时」。至种生种,现生现,以是同类,则
必前灭後,才生故曰因果异时。」( 16 )
这一段话就是在说明因果律。当种子生现行时,种子就
是「原因」,而现行便是「结果」;当现行熏种子时,那麽
现行又变为「原因」,而种子又成为「结果」,像这样展转
轮回互相熏习所生的变化就是「因果律」。如果我们用逻辑
的语言来解说时,即指「每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的充分条
件」( 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next step ),兹就此一事件画图说明如下:(注:当 C为
E 的充分条件时,E 一定会发生。)
┌────┐ ┌────┐ ┌────┐
┌─┐ │┌─┐ │ │ ┌─┐│ │┌─┐ │
│C1│→││E1│C2│→│C3│E2││→ ││E3│C4│→.....
└─┘ │└─┘ │ │ └─┘│ │└─┘ │
└────┘ └────┘ └────┘
当 C1 产生时,E1 乃成了产生 E2 的「原因」 C2,如
此类推下去,可知「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把「因」和「
果」用在不同场合,将会得出不同的关系和意义。事实上,
「因果」乃是在说明「事件」演变的关系,它的实质意义就
是如「指月」的「指」,它只是告诉我们,每件事情的发展
到了某种情况,其结果将会如何发生,我们在研究「因
果」,千万不要被「因果」二字所缚,它不过是「方便」说
法而已,岂可加以执着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学中,有详细罗列十因说法,即
包含了六个主因,四个次因,又称「六因四缘」。特分别解
说如下:( 17 )
( 1 )能作因:凡能凑集事物, 使之现起的原因、条
件皆属之,即产生结果的主要原因。
( 2 )俱有因:对於现起事物在因与果间, 若相互为
主从关系,即指因果同时现起者属之,或称一起
作用的两个以上的原因。
( 3 )同类因:因与果的性质相同者, 或助成同类的
其他因子的原因称为同类因。
( 4 )相应因: 即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任何
行为、任何事实、任何环境,因果相为呼应,如
心与心所的关系一样。
( 5 )偏行因:通贯於杂染的心意识中, 使人产生种
种怀疑、错误、无知等见解而炽盛烦恼者。
( 6 )异熟因:即指因果性质不同, 在不同时间、地
点产生结果的原因。唐大圆说:「异熟亦有三义:谓阿赖由
前世造业之因,而今得此果报,其成熟不一时。故谓异时而
熟。又因时造业,性是善或恶,及其成熟,则共变为无记性
,故亦名异类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间当经
许多变异,故亦名变异而熟。」( 18 )譬如人死後所得的
果报,随因的善恶而生变化。
就四缘来说,「缘」是指关系条件,因为诸法因缘生,
宇宙万象的生起,必须各种条件与关系凑集在一起,才能产
生,然而综合各种关系与条件的性质,不外乎有下列四种:
( 1 )亲因缘:这缘的效力与因相同, 对於凑集事物
有直接的关系,如水与风为生起波浪的原因。
( 2 )等无间缘(次第缘):即依次第而生, 「果」
是紧随其「因」而来,可以说它是构成有情意识能前後相续
不断的缘。如波浪的相逐。
( 3 )所缘缘(对象之缘): 指能现起主观意识的客
观对象,例如有一个对象或外境可以作为发生的「原因」。
( 4 )增上缘:对於凑集事物有其间接的关系, 它能
促成所有持续发展的缘,以达到事物发展到顶点的最有力的
「原因」,例如暴风雨为促使船身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
然後再依据前面的六因四缘所产生的事物又可以分为五项如
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异熟果:由异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类、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应二因所成之果。
(5)离系果:若离惑业,修习圣道, 由此断除一切烦恼的,
称为离系果。
由以上所说的六因、四缘、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对
「因」的画分是比西方哲学来得精细,它不但涵盖有经验层
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经验的层次。我们在追求更根本的
「原因」时,便能把时间的三态给贯穿起来,才能如实把握
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们把这六因、四缘
、五果,应用米勒的观念来说明时,那麽,六因、四缘、五
果,均可作为任何「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而且佛法
里面所说的「充分条件」他们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周密,比米
勒的说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强调了「因果律」的复杂性,像前面所
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说
法,把「过去」、「现在」、「未来」给贯穿起来,然後对
人类的行为和命运作一番合理的解释。不过究极言之,佛教
这一套「三世因果」的说法,也是属於方便说,他仅是指出
众生轮回的原则,在假设过去、现在、未来的时间三态中发
生,不过他特别强调以人为为主体的「因果律」,还特别注
重伦理道德的观念,由此才产生「因果报应」的学说,其目
的在於由於万法「因果律」的解释,可以应用到伦理道德的
「因果律」。像陶希圣先生在「我们急需明确的宗教政策」
中说: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国未曾相随转化为佛教国家。到
了近世,基督教进入中国,中国仍未转化为基督教国家。反
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须融合中国的伦理思想与思范,方
才能够在中国立足生根。」( 19 )
陶先生所言极是,佛教传入中国,必先由中国固有的社
会组织的伦理典型相融化是佛教的华化,而其中「因果轮回」
学说,深中於民族意识的底层,对於广泛生活的活动空间,
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力量。而且中国人大多应用儒家的道德
观念和佛家的因果观念互为表里,来范围人类的活动空间,
解释人生的现象。
在古德的颂语说:「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
遇时,果报还自受。」古诗上也说:「千百年来碗里羹,怨
深如海恨难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听屠门夜半声。」佛说
因果经说:「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
作者是。」可见透过「因果律」的说明,可以使人更进一步
了解佛家的「业力哲学」的重要。张澄基教授曾对「业力」
下了一个定义:
「业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现象之因果律。
」( 20 ) 张教授又把业力分成六类来说明:
(1)业力是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e)。
(2)业力是一种神秘(karma a mystery)。
(3)业力是一种命运(karma as a fate)。
(4)业力是一种关系(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
?极共业圈、?大共业圈、?国族共业圈、?各别共业圈、
?不共业圈、?极不共业圈、?最极不共业圈。
(5)业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
(6)业力是形成人格气质之一种力量(karma as a force
that molds man's character)。
无论业力是指什麽?如果我们透过「因果律」的解析,
我们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结果的「必然关系」。至於
在「业力」影响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会和「因果之必
然性」相矛盾呢?不会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无论在
什麽原因之下发生某些结果,只要这个「原因」和我们有关
,那麽对我们的「自由意志」并没有绝对的约束作用。虽然
我们可能要受到「其他人」( other people )、「环境条
件」( environment conditions ), 甚至「个人的条件
」( conditions in yourself 如遗传气质 heredit-
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环境 early enacronment
、习惯型态 habit-patterns )之影响,像这些近乎不可抗
拒的「驱策力」( urges )表面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意
志」, 事实上, 「自由意志」绝不会受「宇宙因果律」(
universal causality )的约束。因为在这些限制条件的背
後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而人既是行为的「能作因」,在
本质上,「自由意志」和行为之间乃构成了一种函数关系(
function ),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 「自由意志」的
程度便会有大小的差别。例如,我们对於「欲望」的控制,
有些人透过「自我锻链」( self-disciple )和「意志力
量」( will power )即可达到,有些人则无法达到,其差
异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尽管我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
能控制,但是那并不表示我们即无「自由意志」。在程度上
,我们仍然能够自由地关心某些事,但是并不是「全部的事
」,因为这并不能妨碍「因果律」的理论解析,即使说「自
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范围之内,可是要使「事件」
发生的「充分条件」并不完全在我们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
就某些程度而言,我们仍然相对地具有「希望」和选择的「
自由」,这或许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
结论
由以上对「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对「因果律
」的看法最为深入,这是由於佛家所讨论的范围不但含盖经
验的层次,而且能贯穿时间的三态,像十二因缘说:无明、
行是过去因;识、名色、六入、触、受等支是现在果,爱、
取、有是现在因;生、老死是未来果,如此形成颠扑不破的
「宇宙因果律」,才能对宇宙万法的原理作个合理的解释;
另一方面,它可使众生对於「三世因果」论中明白「因果报
应」的「必然结果」,令众生知所警惕,了解「业力」的果
报,才不致为非作歹,如此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建立人间净
土,更进一步了脱生死,共证涅盘。
因此,从「因果律」的永恒性,将可令佛教的理论变为
严谨地被建立起来,我们几乎可以从任何一卷佛经中,均可
发现「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来阐明万法
生灭无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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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律」。虽然佛经中并没有直接应用逻辑解析的观
点来解释「因果律」,但是我们却可以用逻辑解析的方法,
来帮我们对佛教「因果律」作更进一步的了解。透过解析之
後,对佛教的思想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因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欢在「事件」发生後再
去探讨「原因」, 并且喜欢把「因果因子」( Causal
factors )之一当作是全部的原因,并认为如果这个因子是
在当前,那麽其结果总会发生。其实,事件的发生背後必有
很多相关的条件(即充分条件),只要因果条件具足,那麽
「结果」总是跟着发生。所以米勒对因果的看法较为正确,
也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稳住方向
盘,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杨政河-台大哲学论评(第六期)-民国七十二年一月(1983年1月) (PAGE 83-101)
论佛教因果法则的逻辑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