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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萨戒品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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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5 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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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网 日期:2010/06/05 09:11:09   编辑部 报导

菩萨戒品释(第6讲)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

中译:如性法师

69831 下午 台中

接下来请翻到《菩萨戒品释》第144页,第二个科判属於总境。颂曰:不正答他问。谓有他来,令欢喜故,与自语言,及问病等,谈论庆慰。「谓有他来」如果他人来到我们的面前,「令欢喜故,与自语言」为了让我们感到欢喜的缘故,所以他人会用问候的方式跟我们交谈,而谈到了「与自语言,及问病等」,或者是如果我们生病,对方也会问候一下,我们最近的身体状况等等。「谈论庆慰」所谓的「庆」是指高兴,值得庆幸的事情,而「慰」是指安慰,关怀的意思。请问,谓问余义。在《菩萨地》的正文有提到,若有他来语言谈论庆慰请问,「请问」是什麽意思?「谓问於义」就是之前对方来到我们的面前,不管是跟我们问候,或者是关怀我们,其他的一些内涵,比方他有一些事情想要跟我们请教,跟我们讨论等等,「谓问余义」。若不如理发言酬对,犯恶作罪。对於对方所提出来的疑问,「若不如理发言酬对」如果在回答的当下,不以合理的方式,或者所了解的内涵作为回答的内容,这当下也会犯恶作罪。言如理者,而这当中有提到所谓的「如理」,有论释谓:「不以求利养等酬答。」在某一些的论着里面,会以在回答的当下,不以追求利养恭敬等动机来作回答。《新疏》释谓:但是在《新疏》的这本解释的论着当中,「随顺酬答。」以合理的方式与他人交谈,应该用这样的方式来作回答。此说爲善。而後者的解释方式,是比较接近原文的。

接下来看到第146页,第四个科判,不爲他作布施之缘分二:一不受他请,二不受资具。首先第一个科判不受他请,颂曰:不受他所请。在正文当中,谓他延请或往出家各人宅舍,或往僧寺,或往居家,奉施饮食及衣服等,若由憍慢嫌恨恚恼,不受所请,不往其所,是染违犯。首先在第一句里面,「谓他延请或往出家各人宅舍」比方有其他的出家人,请我们到他们家去坐坐,「或往僧寺」或者到他的寺院里面去参访,「或往居家」或者是到在家人的家里面应供,「奉施饮食及衣服等」当对方供养饮食以及衣服给我们的时候,「若由憍慢嫌恨恚恼」,这当中的「憍慢」指的是我慢,「嫌恨」指得是企图想要伤害他人的心,「恚恼」指的是瞋恨心。不管是透由我慢,或者是想要伤害他人的心,或者是瞋恨心,「不受所请」不受别人的邀请,「不往其所」也不去他人所邀请我们去的地点,「是染违犯」这样的恶作,它是俱烦恼的恶业。若由懒惰懈怠增上,不往其所,非染违犯。如果我们的动机是因为懒得去,或者是不想要去,并不是之前所提到的我慢、嫌恨、恚恼等烦恼作意的缘故,只是因为不想要去、懒得去,「非染违犯」这样的恶作,称之为是不俱烦恼的恶作。

接下来,看到第147页,第二个科判,不受资具。颂曰:拒不受金等。在正文当中,谓他施主持来种种金银珍珠琉璃等宝,殷勤奉施,以嫌恨心及恚恼心,违拒不受,舍有情故,是染违犯。这一条恶作指的是,当施主手持种种金银,或者是珠宝来到我们的面前,「殷请奉施」他内心很恭敬的想要将这些宝物供养给我们,「以嫌恨心及恚恼心」这一点与之前的恶作是相同的。当对方很殷勤的想要将这些宝物供养给我们时,我们的内心怀的是嫌恨心以及恚恼心,「违拒不受」而且我们并不想要接受他人的供养,「舍有情故」并且在此同时,我们的内心是想要弃舍对方,觉得对方根本就不值得我们来作这样的受供,「是染违犯」这样的状态,是俱有烦恼的恶作,所以称之为是染违犯。若以懒惰懈怠不受,非染违犯。但是我们不想要接受的动机,是因为懒惰,或者是懈怠,这样称之为是不俱烦恼的恶作。以下诸罪无例外者,言二心时,应当了知即此二心。在以下的恶作当中,除非有特例,不然在提到「二心」这个名相的时候,「应当了即此二心」这二心,指的就是之前我们所谈的嫌恨心以及恚恼心。

接下来149页,第五个科判,违越法施。颂曰:不施於求法。在正文当中,谓於他求法者,若以二心,或自性嫉妒增上力故不施法者,是染违犯,由余二心非染违犯。这里提到了「谓於他求法者」如果他人来到我们的面前求法,不管是希望我们介绍佛法,或者是介绍经论的内涵,或者是跟我们请教有关皈依、业果的道理,「若以二心」如果透由之前的嫌恨心以及恚恼心,「或自性嫉妒增上力故」或者内心会生起嫉妒或者是怀疑,这当中的嫉妒或者是怀疑,最主要指的就是,由於我们对他人宣说佛法的内涵,怕对方会懂得比我们更多,所以不希望为他人介绍佛法。这个地方除非很特殊的状况,不然对方如果是一位具器的弟子,或者是一个具器的人,这里排除了特别的可能性之外,都应该将我们自己所了解的部分为他人介绍。这里如果我们在介绍时,内心是生起想要伤害他人,或者是一种不满的瞋恨心,或者是嫉妒的这种心,而不想要将我们所了解的法告诉他人「是染违犯」这部分称之为是俱有烦恼的恶作罪。「由余二心非染违犯」如果排除了这二种心态以外,比方是懒惰,或者是懈怠的关系,这样的状态称之为是「非染违犯」。

在之前有提到,如果内心生起的是悭贪的动机,也就是吝啬,不想要把自己所了解的佛法告诉他人,这是犯了他胜罪。这里最主要的动机,是以瞋,或者是以嫌恨心,想要企图伤害别人的心,或者是嫉妒的这种状态,而不想要布施法给对方,称之为是俱有烦恼的恶作;另外一类称之为是,不俱有烦恼的恶作。所以这个地方不施法给其他的有情众生,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这三类:有一类是属於他胜罪,有一类是属於俱有烦恼的恶作,有一类称之为是不俱烦恼的恶作。

以上简单的为各位介绍了,与「布施」的相违品有关的七条恶作罪,接下来看到第二个部分是与「持戒」的相违品有关的恶作。违犯持戒分三:一重於违他,二重於违自,三自他俱违。首先第一个部分「重於违他」又分二:一正明重违他,二显於性罪学习之差别。第一个科判当中分三:一弃舍增上可怜愍境,二不学共制,三学不共制。首先第一个科判「弃舍增上可怜愍境」,这个科判最主要的内涵,指的是弃舍,尤其是应该要怜愍的这些对象,这一点是不应该犯的。所以在偈颂当中有提到,弃舍犯戒者。在正文当中,谓诸暴恶犯戒有情,以彼二缘,由二种心弃舍不作饶益,是染违犯。首先这边第一个部分「暴恶」,也就是行为相当恶劣的这些众生,或许他对於我们学法会产生伤害,或者是他破坏正法心生邪见,甚至不听教诫等等,也就是行为相当恶劣的这些有情们,「犯戒有情」或者在受戒之後,没有办法如理持守戒律的这些有情们,「以彼二缘」以此作为理由,也就是因为他的行为很恶劣,或者是因为他没有办法如实的持戒的关系,以此为理由。「由二种心」这边提到的二种心,也就是嫌恨心以及恚恼心,由二种心,「方便」这二个字在原文当中,是没有出现的,所以这二个字如果去掉之後,看起来会比较通畅一点,「由二种心弃舍不作饶益」。这里法尊法师将原文「轻蔑」的这个字眼,翻译成是「不作饶益」,在正文的藏文版里,由二种心弃舍或轻蔑,是染违犯。如果因为对方的行为恶劣,或者是对方没有办法持戒,以此作为理由,在内心生起二种的心态,更进一步的,弃舍其他的有情,或者是轻忽其他的有情众生,这样是犯了「染违犯」的部分。这个部分,最主要提到的是内心的动机,面对到不管是行为恶劣,或者是没有办法持戒的这些有情们,或许在身语这二门的行为,或许会作得比较强烈。比方说,我们会斥责他人,或者用我们的身体做出防卫性的动作,但是我们的内心,绝对不能够弃舍这些有情众生。如果内心弃舍了这些有情众生,表示我们已经犯了这一条的恶作罪,这一点是必须要注意的。也就是我们的内心不能觉得,对方的行为恶劣,所以就想算了!算了!反正他的行为是很恶劣的,所以不管他也罢!如果生起了这种心态,就表示我们在当下,已经弃舍了其他的有情,这一点需要注意。

接下来看到第152页,第二个科判,不学共制。颂曰:不学令他信。在正文当中,谓薄伽梵於《根本别解脱经》,及广释毘奈耶中,除性罪外,爲护他心,建立遮罪,制诸学处。导师释迦世尊,他在《根本解脱经》以及注解,也就是这些毘奈耶的教典当中,解释律、解释戒的论典当中,「除性罪外」这里面的性罪,指的是不由佛陀制戒,本身即是一种罪恶,如杀生等这一类的罪,我们称之为是性罪。「为护他心,建立遮罪」,遮罪的部分,也就是它本身的行为,虽然不称之为是恶行,也不称之为是罪;但是因为特别的因素,所以佛有制这些戒律,这当中就包括了不饮酒、过午不食、不能够砍树、不能够割草等等,这一类的罪,称之为是遮罪,也就是佛陀特别制定的戒律,如果没有办法去行持,所犯的罪称之为是遮罪。「制诸学处」这一条最主要是对於出家守别解脱戒,更进一步的他有持守菩萨戒的这些菩萨们所介绍的。因为有很多的人会认为,我身为菩萨修学大乘法,所以我最主要的目标,是以利他为出发点;既然是以利他为出发点,对於自己本身所应该要持守的别解脱戒而言,似乎显得没有这麽的重要,所以对它会产生轻忽。更进一步的,不只出家的菩萨们,受菩萨戒的菩萨们需要注意到这个部分,就连在家的受菩萨戒的菩萨们,也必须要注意到这一点。因为他们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别人对他们是否能够生起信心等等,所以纵使他身为在家居士,他不需要持守佛陀所制定的这些律仪,但是对於某一些行为,比方说喝酒等等的这些行为,如果能够避免的话,还是尽可能的要将它避免。所以在这当中,有特别的提到「除性罪外,为护他心」为了防护他人的心,所以建立了遮罪,「制诸学处」并且制定了种种的学处。

菩萨应与声闻共学,应无差别。不管是大乘的菩萨,或者是小乘的声闻,对於性罪这当然不用说,对於佛所制定的这些戒律而言,都应该要来学习,都应该要来持守,这一点是没有任何的差别的。如诸声闻所断除者,如是菩萨亦应断除。如果声闻他能够断除,能够避免的恶行,菩萨也应该要能够断除,能够避免。护他心者,谓爲令在家等,先未信者发生净信,已净信者令倍增长。之前有提到所谓的「为护他心」,所谓的「为护他心」指的就是,如果能够做到以上所说的,不管是避免性罪,或者是避免遮罪的部分,对於其他的在家居士而言,「先未信者发生净信」在看到我们外表所呈现出来的行为的当下,之前没有生信的,在此同时他的内心可以生起净信。「已净信者令倍增长」如果之前已经生起了信心,他内心的信,可以不断的增长。制不饮酒、断非时食,及掘地、触火等,这个地方,佛陀制定的戒当中,有关於遮罪的部分,包括了不能够饮酒以及不能够过午不食,非时食;也不能够去挖土,也不能够去触碰火等等,应如声闻於此修学。对於这些部分,就如同是声闻他们在持守别解脱戒时,他们很精进,很精严的在持守这些律仪,大乘的菩萨也应该以相同的方式来持守。若不学者,非但违犯别解脱戒,亦违菩萨律仪,犯恶作罪。如果对这些部分,不能够持守,比方以砍树,或者是割草而言,这个部分如果没有办法持守,非但违犯别解脱戒,如果以出家的法师而言,他本身不仅会违反别解脱戒当中的戒条,「亦违菩萨律仪」在此同时也会违犯这个地方所介绍的「不学令他信」这一条的恶作罪,所以这里提到了「亦违菩萨律仪,犯恶作罪」。

接下来看到下一个科判,三学不共制。颂曰:於利他少事。在正文当中,谓如大师,爲令声闻少事少业少希望住,制诸遮罪,十日持衣,月蓄衣等,此不应与声闻共学。若共学者,犯恶作罪。这当中的「大师」指的就是导师,导师世尊为了「令声闻少事少业少希望住」,以自利为出发点的声闻,因为他的目标并不是利他的缘故,所以在行道的过程当中,他希望少事、少业以及少希望住,这个部分在下文都会提到。「制诸遮罪,十日持衣,月蓄衣等」,因此导师释迦世尊,为了要引领声闻乘的这些有情众们,所以制定了许多的遮罪,比方「十日持衣,月蓄衣等」,有一些衣服,有一些布料,是在十天当中必须要透由仪轨来作加持的,有一些衣服可能是每一个月要加持等等,这个部分在此就先不多谈。谈到了「衣」,尤其是僧众的法衣,照道理来说一位出家众,他只能有一套的僧服,他不能够有超过一套的僧服。如果他想要留一套以上,也就是二套、三套的僧服,这时候他必须要作特别的作意。这一点为什麽会在这个地方特别的提到呢?以小乘的行者而言,由於他所学是以自利为出发点,所以他在修学的过程,尽可能的不要有太多的杂事,所以少事少利,最主要的目的,是因为以这样的方式来修学,能够去除内心对於五欲的贪着。但是对於大乘的菩萨,尤其是持守菩萨戒的大乘行者而言,他修学大乘法最主要的目标,是以利他作为出发点,所以以利他作为出发点的当下,少事少利的这种修学方式,反而是不正确的。甚至以声闻乘而言,以小乘而言,在佛陀所制的戒律里面,也有提到不能够触碰金银珍宝,就是不能够触碰这些宝物;但是以大乘的菩萨而言,由於他要行广大的利他行,所以他必须要能够有众多的外缘作为助伴,来行广大的菩萨行。所以在这个地方有特别的提到,如果是以利他作为出发点,在「少事少业少希望住」的情况下,这种修学方式,对於大乘的菩萨而言,是不应该与声闻共学。反而是这个地方如果以声闻的方式来修学,反而会犯下恶作罪,因而提到了「若共学者,犯恶作罪」。

又由二心行少事等,名染违犯。如果透由嫌恨心以及恚恼心这二心,造作如同声闻般的少事等这种修学方式,「名染违犯」,由余二心非染违犯。此中理由,谓诸声闻自利爲胜,修自调伏,不顾利他,故於利他少事住等,可名爲妙。为什麽会有这样的差别?这当中的理由最主要提到了,「谓诸声闻自利爲胜」声闻在修学小乘道时,最主要是以自利为主,这当中的「胜」就是指「主要」的意思,他是以自利为主,以自利作为出发点,「修自调伏」他最主要是想要调伏自己的内心,「不顾利他」在自利以及利他这二方面当中,他最主要修学的是自利的部分,相较於自利,利他的部分是比较欠缺的。「故於利他少事住等,可名爲妙」,因此如果以利他的这个角度而言,他是不需要有太多的事情让他担心,所以「故於利他少事住等,可名为妙」,这一点对於小乘声闻独觉的行者而言,这一点是可以接受的。非诸菩萨利他爲胜,於一切种唯爲利乐一切有情,於利他中少事业等,得名爲妙。这一开始有提到「非」,也就是「并不是」。以菩萨的角度而言,菩萨在自利利他这二者当中,是以「利他」作为最主要的目标,「於一切种唯爲利乐一切有情」由於以利他作为出发点,他必须要由许多的善巧方便的缘故,所以在这当中,他必须要由许多的顺缘,也就是外缘,才能够利益广大的有情众,「於利他中少事业等,得名爲妙」,如果以菩萨的角度,从利他的观点而言,这时候少事少业少希望住,对他来说是不恰当的,所以这一点是不合理的。所以在一开始,有提到「非」这个字,这一点对於修学大乘法的菩萨而言,由於是以利他作为出发点,所以这一点是不适合大乘的菩萨们。

接下来看到第156页,第二个科判当中,显於性罪学习之差别,这当中又分为七个科判,第一开杀生,第二开不与取,第三开欲邪行,四开妄语,第五开离间语,六开粗恶语,第七开绮语。这里最主要提到的是,对於这七种的恶行,在菩萨戒当中,某一些特别的条件下是有开许的。首先看到,颂曰:悲愍无不善。今此本论,及《律仪二十颂旧疏》、《戒品》二种释论,除说开杀生等身语七支外,未说爲利他故若不现行,犯恶作罪。在这个地方,有一个诤议,在以上的这几本论着里面,有提到「开杀生等身语七支」,对於杀生等身语的七种恶行,在菩萨戒有特别的开许。「未说为利他故若不现行」但是并没有说在利益广大的有情众生的当下,如果不这样去做「犯恶作罪」,在开许的情况下,如果不去造作,会犯恶作罪的这一点,在以上的这几本论着当中,是没有特别强调的。《新疏》说四十六恶作,亦数此爲一恶作罪。但是在《新疏》这本论着里面有提到,在菩萨戒里既然恶作有四十六恶作,就必须要将这一点,也就是菩萨戒当中所开许的部分,在利益广大的菩萨行时,如果不去造作,反而会造下恶作罪,这一点是必须要数进去的。如果这个部分不将它列入考虑,那恶作罪是不具备有四十六条的,也就是它会少一条。因此在这个部分,就是论着里面,对於这一点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所以在这个地方,我们会特别的强调「开许」。对於大乘的菩萨而言,由於他要行广大的菩萨行,他要利益众生的缘故,所以佛在制这些戒律的当下,对於杀等身语的七种恶行,会特别的开许;在特殊的情况,特殊的因缘,面对特殊的众生的当下,由於菩萨们要利益广大的有情众的缘故,所以表面看似恶行的这些行为,在此同时是可以被允许的,所以称之为是开许。

    这一点从别解脱戒来探讨,别解脱戒当中,可以分为性罪以及遮罪这二部分。性罪的部分是没有任何开许的空间,尤其是根本堕,它是没有任何开许的空间。在遮罪的部分里面,除了饮酒之外,其他的遮罪都是可以开许的,也就是除了饮酒的这一条戒,就是不能够饮酒的这一条戒之外,其他遮罪的部分,是可以开许的,这是从别解脱戒的角度来作介绍。更进一步的,如果以「菩萨戒」的角度来作探讨,在菩萨戒对於身语意三门里面,身语的七种恶行,佛会制戒在某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可以开许的。这个地方特别的提到「身」的三种恶行,提到了杀盗淫,还有「语」的四种恶行。这里面有提到身语的七种恶行,在七种的恶行当中,除了身业所造的淫之外,其他的这六条是在家的菩萨,以及出家的菩萨,这二者都可以去行持的。也就是在佛陀开许的情况下,这个部分是可以去行持的。对於淫的部分,就只有在家的菩萨们,他们才有资格行持这一点。对於身语意三门当中的意门而言,意门并没有作开许。由於出家的菩萨众们,不仅有持守菩萨的律仪,他们甚至会持守沙弥戒,或者是比丘戒。在沙弥戒以及比丘戒当中特别会重视,就是淫的这一条戒,所以对这一条戒而言,在家的菩萨们,虽然能够透由开许的情况去行持,但是对於出家的法师们,这个部分是没有作特别的开许的。

    接下来看到第158页的倒数第三行,在之前有提到,在特殊的情况下,佛在制定菩萨律仪时,会对於身语的七种恶行作开许。这个部分更进一步的强调了可以开许的对象,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所以在这个地方特别的提出来作介绍。又爲利他而作杀生等业之身,旧译《集学论》说:「意谓未得大地,勤修六度行者,非许余人。」首先能够开许的这位菩萨,他本身必须要具备什麽条件呢?在旧译的《集学论》当中有提到「意谓未得大地」,他本身并不一定要证得初地,「勤修六度行者」虽然没有证得初地,但是至少要精勤的修学六度的内涵,「非许余人」除此之外,其他的人是没有资格接受这种开许的。但是对於这一点,宗大师在之前的《菩萨戒品释》当中,有将其他家的论述都阐释出来。《新疏》说爲已入大地。在某一些的论,比方说以《新疏》而言,它会特别的提到,能够开许的这位菩萨,他必须要获得初地,也就是要现证空性,在这个里面有提到「说为已入大地」。有说若已得大地,则又云修六度行,其言无义。但是如果这位菩萨他本身,已经是得地的一位菩萨,在此之外,就不需要特别的强调修六度的内涵。因为菩萨他如果已经登地了,就表示他一定会勤修六度,所以在这个地方,如果菩萨他本身是登地的菩萨,在此之外就不需要特别的强调「勤修六度」的这句话,因为他已经是登地了。所以在菩萨之後会特别的强调勤修六度,表示这位菩萨,他不一定要获得「地」的这种功德。所以在这里面宗大师就作了反驳,「有说,若已得大地」,如果以《新疏》的内涵而言,这位菩萨如果是要获得初地的功德,在这之後就不需要特别的强调「勤修六度」,因为登地的菩萨都具备有这个特色,所以「则又云修六度行,其言无义」,这句话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从这当中就可以知道,菩萨本身并不一定要登地,故旧译爲善,因此旧译的《集学论》当中所说的内涵,是比较合理的,似爲应理。

然如前《集学论》引经所说,非未得地前略行六度便以爲足,但是就如同《集学论》引了经当中的一段文,而提到了「非未得地前略行六度便以为足」,虽然菩萨他必须要具备的条件,不需要具备有登地的条件,但并不是「未得地前」,在还没获得初地的果位前,只要稍稍的行六度,这位菩萨就是这边所说可以开许的对象,并不是如此。因而在正文提到了「非未得地前略行六度便以为足」。他必须要具备有什麽样的条件呢?必须多劫修道,这当中的「多劫」最少是二劫,就是二劫以上,他必须要有二劫以上的时间,透由修学大乘道,累积广大的福智二资粮,这是第一个条件,「必须多劫修道」。光这一点,就已经是很难达成的目标了,所以这边所开许的菩萨们,必须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提到了「必须多劫修道」。善巧方便,并且在调伏众生的当下,需要具备有种种的善巧方便,成就大悲之菩萨衆。这当中所谓的「成就大悲之菩萨众」指的是,他行广大的菩萨行的当下,要能够弃舍自利,也就是弃舍自己本身的利益,而完全的成就他人。所以这当中最主要的,是提到了增上意乐的部分,也就是他的心心念念,他内心的动机,是以利他作为出发点,对於自己本身的利益,他可以完全的弃舍掉。

对於这一点,可以从过去导师释迦世尊,在还未成道前,透由商人去取宝物的公案,我们就可以了解。在这个地方,花一点时间为各位介绍这个公案。导师释迦世尊在当时,虽然他是一位已得「地」的菩萨,虽然他已经获得了初地,但是因为还没有成就圆满的正等觉,所以还称之为是菩萨。有一生,他投生为一位商人,这时他们的同行善友,总共加起来有五百个人,准备要一起到远地去取宝。这时候,这五百个商人都坐在船上面,准备到有宝物的国度去取珍宝。但是在五百个商人当中,有一位商人,他的心地非常的恶劣,并且他手边有许多的武器,他想要在某一个时间点,将其他的商人都杀害掉。所以当这些商人,从有宝物的国度取宝回来之後,在回程的途上,这位内心相当恶劣,就是想法很恶劣的这位商人,他内心就想:如果能够把其他的商人全部都杀掉的话,今天所得到的这些宝物都归我所有。此时,他已经生起了想要杀害其他商人的念头,当他生起了这个念头之後,导师释迦世尊所投生的这位商人,他也了解,他也知道对方生起了这个念头。这时世尊就想到:如果我让他杀死其他的这些商人,对於其他的商人而言,只不过是少一条命,也就是会因此而遭遇到死亡。虽然死亡的当下是有痛苦的,但是跟这一位杀人的商人比较起来,由於他杀了其他四百九十九位的商人,所以他当下所造的恶业,是让他来生必须堕入三恶趣当中,受无量劫的痛苦。这个苦因,是他在此时就造作的,所以这样的苦,跟其他的商人比较起来,是没有办法作比较的。由於他造了这种恶业,必须投生恶趣,投生恶趣之後,多生多劫必须要承受痛苦的逼迫。此时,导师释迦世尊所投生的这位商人,他的内心感到非常的不忍,而对这位商人生起了悲心,并且他更进一步的想到:如果我能够把这位商人杀掉,虽然在此同时,会造下杀人的恶业,甚至因为这样的恶业,来生必须堕入地狱道受苦。但是如果我能够杀掉他,一方面能够让其他的商人,不会遭受到寿命的违缘;另外一方面,也不会让这一位商人,造下这麽深重的恶业。所以此时他觉得,我自己虽然会造下恶业,而有可能会堕入地狱道受苦,但是这都没有关系,只要别人不要堕入到地狱道就好。所以此时,他内心对自己的利益这个部分,是完全的弃舍,而心心念念是想着他人。他就在某个因缘之下,将对方的武器抢过来,并且就把这一位商人给杀了。

虽然他当下的行为,从表面上而言,是一种恶行,因为他杀害了其他的有情众生。但是由於他内心的心念,是以利他作为出发点,在大悲心的摄受之下,他当下的这个行为,让他集聚了五百劫当中所必须要累积的资粮。所以在这里面,也有特别的提到「善巧方便」,我们必须要藉由非常善巧的方式,来调伏其他的有情众生。所以这时导师释迦世遵,他所示现出的善巧,最主要就是提到了,如果当下我不杀这个人,这个人因为造下恶业的缘故,他必须要在恶道受苦,如果我把他杀掉,虽然我自己会投生恶趣受苦,但是可以拯救其他的有情众生。所以他的心念是很广阔的,并且他所用的方法是很善巧的,所以在这个地方,有特别的提到菩萨戒能够开许的对象,这位菩萨需要具备的条件,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这麽简单,这一点是必须要特别注意的。

接下来,此谓正受菩萨戒已,如理修学菩萨学处,具菩提心爱他过己,除杀生等更无救他方便。并且这位菩萨,他已经受持了菩萨戒,「如理修学菩萨学处,具菩提心」,并且他所具备的菩提心,是爱他人胜过於爱自己的发心,「除杀生等更无救他方便」并且在当下除了杀生等这种恶行之外,没有其他的善巧方便能够救度他人,因而提到了「除杀生等更无救他方便」。菩萨於此爲利他故乃可开许,在这样的情况下,菩萨具备有以上所说的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除了杀生等方法之外,没有其他的方式能够在当下救度其他的有情众生的缘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开许的「菩萨於此为利他故乃可开许」,非开一切大乘之人。在这个地方,并不是你自认为是大乘的行者,你就能够接受这样的开许。若仅能学菩萨律仪尚不开许,况诸自许大乘不护律仪,如果如实的修学菩萨律仪的人,都不见得能够接受这个开许,「况诸自许大乘不护律仪」更何况是有一些人自认为是大乘的行者,但是在受持菩萨戒之後,没有办法如理的保护律仪的这些人,那就更不用说了。纵有相似悲心及菩提心,定不应作。纵使自认为大乘行者的这些人,纵使他们有相似的悲心,或者是相似的菩提心,这里的相似的悲心以及相似的菩提心,最主要指的是透由内心的意乐造作所生起的悲心以及菩提心,有这些条件也不能够接受这里的开许。接下来作了一个譬喻,譬如别解脱中,若病比丘,不非时食,於病有损,食则有益者,虽可开许,然余一切比丘,皆应守护。在别解脱戒当中有提到,如果一位比丘他生了重病,「不非时食,於病有损」如果他不在下午,或者是傍晚、晚上的时间,来服用药石,对於他的病是有违害的。「食则有益」如果吃的话,对他的身体反而是有益,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位比丘是可以接受开许的。「虽可开许,然余一切比丘」,但是在其他的情况下面,「皆应守护」对其他的人而言,「不非时食」的这一点,还是必须要去守护的,并不能够相提并论。

接下来,又《集学论》文,虽是说不净行,然杀生等余根本罪,皆应同尔。在《集学论》的正文当中,虽然只有强调不净行的部分,但杀生等其他的根本罪,也应该是相提并论的方式来作为讨论。又妄语等四及不与取,如下所说,於彼有情见有大利,无余方便可得之时,如理善护菩萨律仪,不管是妄语,或者是其他的之前所提到的恶行,「如下所说,於彼有情见有大利」在某一种特殊的情况下,遇到了需要解决,或者是需要帮忙的有情众们,甚至当下做这件事情,对他是有很大的利处,很大的好处,「无余方便可得之时」并且没有其他的方式能够利益对方,「如理善护菩萨律仪」在如理持守菩萨律仪的情况下,具足尔时所说发起,这当中的「发起」最主要指的就是动机,我们做这件事情本身的动机,应该是相当的清净,也就是没有任何的烦恼,没有任何的贪念,或者是瞋念等等,所以这时有提到「具足尔时所说发起」,当审视察有犯无犯。并且要时常的检视自己的内心,是处在什麽样的状态。以此唯是诸佛境界,但是对於这一点的内涵,其实只有佛才能够彻底完全的了知,因而提到了「以此唯是诸佛境界」,最极微细,这个部分它相当的微细,损益重故。而且它相当的危险。

接下来最後一段,云海论师及最胜子,并《传释》中,在这几本的论着当中,都有特别的强调,杀生时说,此是无染,获得自在,也就是在造这些行为的当下,「此是无染」内心当中的动机,必须要相当的清净,而不是被烦恼所染污的,「获得自在」这一点对於初地以上的菩萨而言是比较容易的。也就是他的内心,是处在一种很自在,能够自主的状态,但是对於没有登地的菩萨而言,这一点是有它的困难度的。并且他本身的意乐要相当的清净,清净意乐,菩萨所行,非少善根,但是对於菩萨当下所行的这个清净意乐,「菩萨所行」应该是指他在获得自在,并且意乐相当清净的情况下,而来行菩萨所应行的这个行为。对於缺少善根,或者是不具有智慧,智慧驽钝,甚至贪着自利,也就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行者而言,於素怛缆如言取义者之所行境。因为这个部分,之前没有跟仁波切讨论到,所以这个地方看到藏文的时候,最後一句应该是,「非」於素怛缆如言取义者之所行境。它这个地方的翻译,应该是有问题的,也就是对於经文当中随言取义的人而言,他是没有办法了解这个道理的,它藏文当中的原文,应该是这个意思。所以对於自己本身缺乏善根,或者是智慧不足,或者是贪求自利,对於大乘的佛经当中随言取义的这些人而言,之前我们所谈论的部分,并不是他们所能够了解的。唯是诸佛现量证知,这一点是唯有诸佛,他透由现量才能够了知的,非余所作,作而反招非福果故。并不是其他人随随便便就可以谈论的话题,如果我们在不仔细、不认真探讨的情况下,反而去造作这些行为,对於我们只有伤害,而没有任何的帮助。

 

在这个地方先作一个更正,在正文当中有提到了「非少善根」,所以「非」这个字,是包含从「少善根」一直到「如言取义者」这个部分,它将所有的内涵,都已经包含进去。也就是,以上所谈论的这一点,并不是不具善根,或者是不具智慧、贪着自利,以及对於大乘的经藏当中随言取义的这些人而言,所可以了解的,所以这个地方先作一个更正。

 

在这之後,仁波切依次的传授给各位百字明咒,以及怙主咒语的传承。怙主的咒语当中,又分为长咒、中咒以及短咒这三种,并且也有怙主的佛母的这些咒语,这些咒语的传承,在此都传授给各位。由於怙主本身是观世音菩萨示现忿怒相的一位本尊,所以这一位本尊也好,或者这一位护法也好,有与众不同的加持力,希望你们平常有空的时候,也可以殷重的祈请怙主的加持。今天的课就上到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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