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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萨戒品释(4)十八条他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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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5 08:58:15
學習次第 : 进阶

菩萨戒品释(第4讲)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

中译:如性法师

498228 下午 台中

一切众生之怙主,三界法王宗大师曾经在《功德之本颂》有提到过,仅唯发心不受菩萨戒,或受不修亦难成菩提,能善观己佛子三聚戒,起大精进受学求加持。首先,我们所有的人最终想要获得的目标,不外乎就是自利以及利他二方面皆圆满的佛果。为了要获得圆满的佛果,一开始必须要发起殊胜的菩提心,而所谓的菩提心是为了利益一切有情众生而愿成佛的发心。在菩提心还没有生起前,必须要先具备的是自利以及利他二种不同的发心,这一点就如同《现观庄严论》里面有提到的:发心为利他,欲正等菩提。发起菩提心的方式,不管是印度的圣者,或者是西藏的成就者们,诸多的成就者,他们一致都认同,在发起菩提心之前,必须要生起对於自利以及利他这二方面的发心,这一点无庸置疑。虽然在佛法的四部宗义有提到「见」跟「行」这二个部分,而「见」的部分最主要提到的是「缘起」,在缘起的这个方面,因为众生的根器以及想法不同的缘故,所以在提到缘起的时候,四部宗义所解释的方式并不相同。但是在「行」这个部分,最主要提到的是「无害行」,所谓的无害行就是,不应该去伤害其他的众生,更进一步的应该要利益其他的有情众生,而利益他人的心,如果能够达到最究竟的一个状态,这样的心就能够称之为是「菩提心」。如果我们的心相续中能够生起菩提心,藉由菩提心的力量能够集聚广大的资粮,并且在此同时净除一切的罪障,所以不管是净罪或者是集资,这二方面都可以透由菩提心来完全成办。

 

但是如果我们的内心仅发起菩提心,而没有更进一步的去行菩萨行的话,这一点也是不够的,所以在发心之後,我们要更进一步的行广大的菩萨行。

  

既然要行广大的菩萨行,就先必须要了解,我们所行的广大菩萨行为何?广大的菩萨行配合菩萨的「地」,也就是从初地一直到十地来作分析,菩萨所必须行的广大菩萨行,可以分为十度,但是这十度的菩萨行可以总摄在六度当中。而之前在《功德之本颂》的偈颂里面有提到,「仅唯发心不受菩萨戒,或受不修亦难成菩提,能善观己佛子三聚戒」,这当中有提到「三聚戒」,也就是三种不同的律仪。这三种不同的律仪分别是:断恶行戒、摄善法戒以及饶益有情戒,而这当中又以断恶行戒是最为的重要。也就是如果要修行,必须要断除会伤害我们的这些行为,就比方要如实的来实践布施的内涵,必须要断除内心的悭贪;如果想要持守律仪,就必须要断除没有办法持戒的部分;如果想要修学忍辱,就要断除内心的瞋恚。所以以共大小乘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断恶行戒的内涵,就是在於我们必须要断除身语等七种不如法的行为,所以这个地方有特别的提到「能善观己佛子三聚戒」。而在这个地方,最主要介绍的是菩萨戒,菩萨戒跟行心这二者是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这之前必须要先了解到,我们在发起行心之後,必须要持守的是菩萨戒,透由菩萨戒的内涵,来断除我们内心身语种种不同的,种种多方面的这种恶行。

 

如果想要如实的受持菩萨戒,在这之前就必须要先了解,应该持守的菩萨戒有哪几条?而在之前有提到十八根本堕以及四十六恶作。在十八根本堕里面,今天所要为各位介绍的是第七他胜,请看到《菩萨戒品释》第115页。首先在第108页的《根本颂》里面有提到,於未净修心,有情说空法,这二句话就是提到了第七条他胜罪。第七条他胜罪,谓对非法器者,说甚深法他胜。这一条他胜罪最主要就是说,对於不具器的人说甚深的空性之理。此中分三:一说所对境,也就是说的对象,谓有未善修心之有情,已发大菩提心,若爲说空,反生恐怖。首先「未善修心之有情」指的是,对方并不是宣说空性法的对象,意指对於空性之理,他还没有办法完全接受的有情,虽然他已经发起了菩提心,「若为说空,反生恐怖」但是对於宣说空性的内涵,由於他在听到「空」的这种名相,或者是空性的义理时,会觉得所谓的空性是指一切的法都不存在了,所以在此当下,他的心会生恐惧。二所说法,对於这样的众生宣说什麽样的法,会触犯第七条他胜罪呢?谓离一切戏论之空性。也就是远离一切世俗戏论的空性法。三说已如何,藉由什麽样的方式来宣说呢?谓闻说空性,深生恐怖,退失大菩提心,发起小乘之心。当对方在听闻某人为他介绍空性的法则之後,由於他的内心,完全没有办法接受「一切的法皆是无自性」的道理,而更进一步的,他把一切的法是无自性的内涵,解读成是一切的法都不存在。既然一切的法都不存在,就表示根本就没有成佛的可能性,因此在内心的深处,生起了一种恐惧感,进而退失之前所生起的菩提心。

   

接下来看到第八条他胜罪,首先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已入佛乘者,遮止大菩提。这二句它的内容,就是在介绍第八条胜罪。第八他胜,谓遮止大乘他胜。此中分二:一所遮境,谓已趣佛者,这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已入佛乘者」,这句话的内涵是什麽意思呢?谓已趣佛者,即是已发大菩提心入大乘人。所遮止的对象,他是已发起菩提心的大乘菩萨。二遮止之相,藉由什麽样的方式来作遮止呢?谓遮止云:「汝不能行六到彼岸,也就是你不能够行六度,不能成佛,当发声闻独觉乘心,速脱生死。」这时候遮止的人就对这位菩萨说:其实你并不用行六度,因为你是没有办法成佛的」,所以倒不如对小乘的解脱果位生起发心,所以提到了「当发声闻独觉乘心」,藉此还能够快一点了脱生死,所以「速脱生死」。

 

此唯遮止即便犯耶?抑须退耶?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遮止大菩提」,所以在这个地方有了一个诤议,也就是在《根本颂》当中,所谓的「遮止」的意思是,当这个人他对这位菩萨宣说了以上的内容之後,就表示他已经犯了第八条他胜罪呢?「抑须退耶?」还是说了之後对方必须依照这种方式去行持呢?答:如《入行论大疏》说:「若遮无上正等菩提,令他发起小乘之心,是名第二,似须退舍。」这一点在《入行论》的一本注释里面有提到:「若遮无上正等菩提,令他发起小乘之心」,也就是不只说的人,他要藉由这种方式来说以下的这一段文,而且对方,也就是这位菩萨,他在听到之後,也认为对方所说的这一切都是正确的,而弃舍了之前所发起的菩提心,并且发起小乘求解脱之心。所以以这段文来作介绍,「似须退舍」似乎有讲到所遮止的这个对象,他必须要退舍之前的菩提心,发起小乘之心,这时讲说的这个人他才会犯下第八条的他胜罪。

 

接下来第九条他胜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令舍别解脱,安立於大乘。这二句话就是在介绍第九条他胜罪。而在正文里面,第九他胜,谓谤别解脱他胜。此中分二:一所对境,谓如理修学别解脱调伏。谤别解释的所对境,也就是对象是指平时如理修学别解脱律仪的比丘,或者是比丘尼等。而这当中的别解脱戒,是以比丘戒以及比丘尼戒等七种的别解脱律仪为主,所以这里面提到的所对境,「谓如理修学别解脱调伏」。二令了解之相,对於这样的众生宣说什麽样的内涵呢?谓云:「何用净护调伏尸罗,当发大菩提心,诵大乘经,则由烦恼所作三业一切恶行,皆得清净。」对於持戒的这些比丘,或者是比丘尼们,对他们说:你何必持守清净的戒律呢?其实只要发起大乘的菩提心,阅读大乘的经藏,这样透由烦恼所生的身语意三门一切的恶行,都是有办法净除的。所以这里面就提到了,是说发心及诵大乘,即能清净。也就是不须要持戒,只要发心以及念诵大乘的经藏,就能够净除身语意三门所造的一切罪业。

接下来,第十条他胜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执谓有学乘,不能断贪等,亦令他受持。这三句,最主要介绍的是第十条的他胜罪,而在正文当中,第十他胜,谓谤声闻乘他胜。此中分二:一所谤境,谓有学者乘。

 

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执谓有学乘」,而「有学乘」指的是什麽呢?言学者乘,有学乘指的就是学者乘,而学者乘,即声闻乘,虽然表面只有提到声闻乘,然亦通独觉乘。实际上它也包含了独觉乘在这里。故谤二乘随一,或总谤二。所以不管是谤声闻乘,或者是独觉乘,或者是一起谤小乘,都有可能会触犯第十条的他胜罪。二诽谤之相,要以什麽样的方式来对小乘法作诽谤呢?谓实心谤云:「随於小乘如何修学,终不能尽烦恼边际,或谓不能无余永断。」诽谤者,他打从内心底诽谤,并且他对於他者而说了以下的内涵,「随於小乘如何修学」不管你如何修学小乘法,「终不能尽烦恼边际,或谓不能无余永断」最终还是无法无余永断一切的烦恼,也就是你透由修学小乘的法类,是没有办法断尽一切的烦恼。经中虽云:「汝莫听闻声闻乘法,莫爲他说,当弃彼法。」又云:「唯当信解大乘法教。」然非必须之支,这个地方有提到,虽然在《虚空藏经》里面,有提到「汝莫听闻声闻乘法,莫为他说,当弃彼法」,也就是当跟别人介绍时,除了以上的诽谤方式之外,更进一步的提到,你不应该听闻声闻乘的法类,也不应该为他人介绍声闻乘的法类,「当弃彼法」你应该放弃小乘的修学方式。「又云:唯当信解大乘法教」更进一步的也有提到,应该要信仰,应该要对於大乘法,生起希求。「然非必须之支」但是这一些话,它并非是一定要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只要具备以上的,不管如何修学小乘法,到最後没有办法断除烦恼,只要具备了这个部分之外,其他的部分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他都已经犯了第十条的他胜罪,所以这边提到了「然非必须之支」。以经又说:「如是说时,若他闻已,信受其见,其境亦犯根本罪故。」不仅如此,如果当诽谤的人,对於他所诽谤的这个法,也就是这个人他对对方,在讲述以上的内容时,对方听到之後「信受其见」,他相信而且接受这种邪见,「其境亦犯根本罪故」不仅讲说的人他会犯下第十条的他胜罪,就连听的人他也会犯下第十条他胜罪。因为不仅讲的人他诽谤了小乘法,听的人由於他相信,而且也接受这种见解,所以他在内心也认可说:透由修学小乘法是没有办法断除一切烦恼,所以他在内心也有这样的执着,虽然他本身没有说这一段话,但是由於他内心有生起邪见的缘故,所以讲话的对象,也就是这个境界他本身也犯了根本罪。

 

故颂文「亦令他持」非必须之支。首先,这旁边的标点符号,应该是改成句号。在第108页的《根本颂》里面有提到「亦令他受持」,这当中所谓的「亦令他受持」是指在诽谤小乘法的时候,不仅讲的人他要宣说以上所介绍的这个内涵,听的人他也要能够受持,也就是听到的人,他也必须要生起这种观感;但是这并不是一定要具备的条件,只要讲的人他本身讲说「修学小乘法是没有办法断除一切的烦恼,所以你不需要修学小乘法」,其实他本身也就是讲说者,诽谤者他本身就已经犯了第十条的他胜罪。所以虽然《根本颂》里有提到「亦令他受持」,但是这并不是一定要具备的条件。

 

接下来第十一条他胜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了,赞说自功德,为利养恭敬,赞颂而毁他。这三句话是提到了第十一条的他胜罪的内涵。而在正文当中:第十一他胜,谓自赞毁他他胜。《虚空藏经》里面所提到的自赞毁他的他胜罪,跟之前《菩萨地》所介绍的第一条他胜罪,也就是自赞毁他的他胜罪,是有一点点不相同的。之前在介绍《菩萨地》的第一条他胜罪时有提到,如果在内心对於他人所拥有的利养,或者是恭敬,生起了贪念,透由贪念的驱使,而赞美自己的功德,诽谤他人,会触犯《菩萨地》所说的第一条他胜罪。这一条他胜罪,跟这里《虚空藏经》里面的第十一条他胜罪的内涵,稍有不同。此中分四:一对说之境,《集学论》引经云:「於敬彼者前,亦由嫉妒故,而自称赞。」首先是提到了对说之境,也就是自赞毁他的对象,是要跟谁来叙述自己的功德,而诽谤他人呢?在《集学论》引了经中的一段话,提到了「於敬彼者前,亦由嫉妒故,而自称赞」,这句话它的意思指的是,比方说要诽谤某人,而此人他正是其他人所恭敬的对象,由於我们内心对於某人心生嫉妒的关系,所以在恭敬他的人们面前,说自己的功德。「於敬彼者前」,这当中的「彼者」是最主要想要诽谤的这个人,但是今天想要诽谤的这个人,他正好也是其他人所恭敬的对象。所以「於敬彼者前」我们想要诽谤的这个人,是有许多的人在恭敬他的,所以在恭敬他的这些人们的前面,「亦由嫉妒故,而自称赞」因为内心生起嫉妒的关系,所以在他们的面前,说自己的功德。亦字义显,这当中有提到「亦」这个字,这个字它最主要的意思,非唯须对所毁之境,也就是我们在诽谤别人的时候,并非一定要当面对着,想要诽谤的对象来自赞毁他,也就是并不一定要当着,我们想要诽谤的这个人的面前,来赞美自己,或者是说他人的过失,并不要。所以这边有提到「亦」的这个字,也就是也可以在他人的面前说,也可以不用在他的面前说,如果不在他的面前说的话,至少要在对他恭敬的这些人们的面前而说。所以这旁边的标点符号,首先「非唯须对所毁之境」旁边的标点符号,应该是改为逗号,自赞毁他。的旁边的标点符号应该是改成句号。所以这一句话当中「亦」的这个字,「非唯须对所毁之境」并非一定要当面对着想要诽谤的这个对象,而来赞美自己诽谤他人,所以自赞毁他。

 

或对所毁补特伽罗,或对信敬所毁处者。所以这里面有提到「或」,也就是自赞毁他的对象,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二类,第一个部分是提到了我们想要诽谤的这个人,所以这边是提到了「或对所毁补特伽罗」也就是想要诽谤的这个对象,「或对信敬所毁处者」或者是对他恭敬的人们而自赞毁他,所以这个地方自赞毁他的对象,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这二类。别译经中,虽无敬彼之文,义定应有。二所说事,对於这二种对象,我们所说的这些话语是如何?谓自功德及他恶名。三宣说之相,藉由什麽样的方式来说呢?谓爲求利养恭敬名称,读诵宣说大乘经典,而行两舌,谓我不顾利养恭敬是大乘人,余则不尔。这个地方宣说的方式跟之前《菩萨地》当中,所介绍的自赞毁他是有些许不同的。这个地方所介绍的宣说的方式,内心的动机是提到了「为求利养恭敬」以及「名称」。「读诵宣说大乘经典」自己本身在别人的面前,读诵大乘的经典,或为他人介绍大乘经典的内涵,「而行二舌」并且在此同时,说谎。说什麽谎呢?「谓我不顾利养恭敬是大乘人」明明内心的动机是为了利养恭敬,但是他在为别人介绍大乘经藏时,又提到:其实我为你们介绍大乘的经藏,并不是为了利养恭敬的缘故,而且我是一个大乘的行者,「余则不尔」而其他的那些人,就是他想要诽谤的对象,其他那一些人,他们都是为了利养恭敬而宣说大乘法的,在这些人当中,只有我不是为了利养恭敬,我身为大乘人,所以为你们宣说大乘的佛法。所以在此同时,他的动机是为了利养恭敬以及名称,并且他的行为在此当下,「宣说」就是说谎,也就是这边所谓的「而行二舌」。而说谎的方式,就如同之前所介绍的,他内心明明是为了利养恭敬,但是在宣说大乘法时,会特别的强调我并不是为了利养恭敬的缘故,而为你们宣说大乘法,但是其他的那些人,他是为了利养恭敬而宣说大乘法的。

 

接下来,第十二条他胜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谓我得甚深,而倒说妄语。这二句话介绍的是第十二条他胜罪。在正文当中,第十二他胜,谓妄说上人法他胜。此中分二:一对说之境,这边讲话的对象,谓能解义补特伽罗。也就是对方他能够听得懂我们在说什麽内涵。二宣说之相,对於能够听闻,能够了解话语的这些补特伽罗,在宣说,也就是在讲这些话的时候,是如何叙述的呢?谓告彼云:此是我证,由悲愍故,爲汝宣说,汝亦应当如是修习,现证此空与我无异。这里面就提到了,当某人为他人介绍了空性法之後,更进一步的告诉对方了,「此是我证」我已现证了空性,由於我悲愍你们的缘故,「为汝宣说,汝亦应当如是修习」而你们就应该如同我为你们介绍般的,回去好好的观修空性的义理,「现证此空与我无异」之後你们也能够现证空性,达到跟我一样的境界。所以宣说者本身,他是在没有证得空性的情况下,然说告诉别人说,他已经现证空性了,并且也希望别人回去透由相同的方式,来修学空性的义理,所以他是打了妄语。这里面有特别的提到,「汝亦应当如是修习,现证此空与我无异」,要以这种方式,来叙述所谓的第十二条他胜罪的内涵。如果宣说者他本身是比丘,而且他持有菩萨的戒律,他会同时的犯下二条的他胜罪,也就是比丘戒当中,他打大妄语,并且在菩萨戒当中,他犯了这边所谓的第十二条的他胜罪,妄说上人法他胜。

 

接下来第十三条他胜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令治罚沙门,施与三宝物,及受其施与。这三句是提到了第十三条他胜罪。在正文当中有提到:第十三他胜,谓取三宝物他胜。这一条他胜罪,跟第110页当中的第一条他胜「谓不与取三宝物他胜」,这二条他胜罪的内涵是不相同的。第一条的他胜罪,它是指「不与取三宝物他胜」,也就是在不给的情况下,你自行去拿,或教他人去拿,也就是偷盗的意思。这个地方是提到了「谓取三宝物他胜」,其实它应该加上「谓与取三宝物他胜」,之前提到的是「不与取」,这个地方提到的是「与取」。对於这一条戒它的内涵,此谓辅臣,依仗王势,苛罚沙门。这个地方是提到了,辅佐国王的大臣们,「依仗王势」依靠着国王的势力,「苛罚沙门」严惩出家的这些法师们。既苛罚已,令诸沙门,盗取补特伽罗物,或僧伽物,或四方僧物,或塔庙物,税交彼等。在惩罚了这些出家法师之後,「令诸沙门」他强迫这些出家的法师们,「盗取补特伽罗物」他强迫他们交出某一些的财物,所以这些沙门,也就是这些法师们,他们不得不去偷别人的东西,因为他们可能交不出这些钱财,所以他强迫这些法师们去偷其他人的东西。「或僧伽物」或是某一些特定对象,某一些法师的物品,「或四方僧物」或者是它并不是某一位法师的东西,它是四方的僧物,「或塔庙物」或者是寺院里面的某一些东西,「税交彼等」将所偷的这些钱财以及物品,再交给这些大臣们。彼等受已转呈於王,当大臣们得到了这些东西之後,将这些东西转交给国王,因而提到了「彼等受已转呈於王」,王臣俱犯根本重罪。这个时候不管是大臣,或者是国王,在此同时他们都犯下了根本罪。纵使国王他没有命令大臣们去作这些事情,但是如果国王他本身知道,他所获得的这些东西,是大臣们强迫出家法师去偷、去抢之後所得到的物品,如果他自己本身知道,纵使他没有去命令,但是他知道这件事情,而且他还将所偷得的这些金钱,或者是财物,纳为己有的话,那他本身也犯了这第十三条的他胜罪,也就是「与取三宝物他胜」。更进一步的,其治罚沙门根本罪,摄於第三根本罪。这个地方有提到了,处罚这些出家的法师们的根本罪,是含摄在第三条根本罪里面的。在第三条的根本罪,112页里面有提到「损害出家他胜」,也就是当大臣们去处罚这些法师时,他所犯下的根本罪,是涵在第三条根本罪当中。取三宝物根本罪,摄於初罪。如果更进一步的,他指使、强迫这些法师们,去偷三宝的物品,这一条他胜罪「摄於初罪」,它是涵在第一条的他胜里面。在藏文原文的一段文,在中文版并没有翻译出来,所以在「摄於初罪」的下面应该要加上「此为与取罪」。也就是此第十三条的他胜罪,它跟之前提到的第三条的根本罪,以及第一条的根本罪是不相同的,因而提到了「此为与取罪」。所谓的「与取」是什麽意思呢?虽然国王他自己本身并不知道大臣会去作这些事情,一开始的时候他虽然不知道,透由大臣强迫了这些法师们去偷、去抢,或者是去拿这些三宝的物品之後,当他接到手的当下,他透由大臣们跟他介绍,他知道这个东西它的来源是如此,但是他还去拿,就表示他是犯下了「与取罪」,也就是他人给他,而且他也知道这个来路是不明的,他又去拿的话,这个称之为是与取罪。所以它跟之前的这个内涵,也就是第三条的根本罪,以及第一条的根本罪的内涵,是有些微的差别。

 

之前,在第十三他胜罪,也就是我们补充「此为与取罪」之後,有一段藏文没有翻译成中文,也就是它少了一段,但是由於这一段仁波切并没有特别的介绍,所以没有办法把这段文介绍给各位。接下来看到第十四条的他胜罪,在《根本颂》里面有提到,令舍奢摩他,正住诸财宝,惠施读颂者。在正文里面提到:第十四他胜,谓立恶制等他胜。这当中的「恶制」指的就是制定,「立恶制」就是制定不合理的法规,或者是规矩。此中分二:初立恶制。一制所对境,谓诸如法正行比丘。也就是对什麽样的对象,而来制定不合理的规矩、法规呢?「如法正行比丘」也就是如实的观修奢摩他以及毗钵舍那的这些比丘。二安立何制,要制定什麽样的法规?「谓於彼等怀损恼心」这个翻译在原文它是用「悲愍心」,在原文当中「哲己沙巴」的这个字眼,它是用悲愍心,但是在法尊法师所译的这段文里面,是将它直接翻译成是「损恼心」。这二个版本,也就是原文跟译文,在跟仁波切讨论过之後,仁波切认为「怀损恼心」的这个版本,是比较贴切的。也就是制戒的人的本身,也就是制定不合理法规的这些人,他的内心所怀的动机是损恼对方的这种动机。如果以藏文原文而言,虽然提到的是「悲愍」,但是这当中的悲愍是外表表现出来的样貌,而不是内心的心态,也就是外表表现出来是很慈善的,但是他的内心是想要伤害对方的。所以这个地方,就以法尊法师所译的译文为探讨的内容。谓於彼等怀损恼心,安立恶制,令舍随顺止观作意,增长烦恼。他所怀的动机是想要伤害他人,因而制定了不合理的法规,「令舍随顺止观作意」指的是他放弃,他透由制定了不合理的法规,让对方想要放弃修学止观的想法,因而增长了内心的烦恼。比方说他可能会跟对方讲:「你花这麽多的时间来观修奢摩他,或者是毗钵舍那,这实在是太辛苦了!倒不如从今天开始我们都不要作这种观修,我们换另外一种的修学方式,比方读诵大藏经,或者是以读经为主,至於观修止观的部分,从明天开始都不要这样做,因为这样做太辛苦,而且又没有什麽样的成果。」所以他制定了不合理的法规,想要让对方放弃这种想要修学止观的想法,如果放弃了这种想法的话,当下对於这个修行者而言,他内心的烦恼是会不断增加的。

 

在这个地方,以最简单的方式为各位介绍了《虚空藏经》里面所提到的十四条他胜罪。那以《集学论》而言,在《集学论》所提到的他胜罪,总共有十八条,有十八条的他胜罪。这十八条是如何安立的呢?透由根据《虚空藏经》的内涵,而谈到了我们在此所为各位介绍的十四条他胜罪。在之前《菩萨地》当中,虽然有提到四条的他胜罪,但是由於第一条,也就是自赞毁他的他胜罪,与《虚空藏经》的第十一条他胜罪内容相似的缘故,所以在《集学论》当中,并没有另外的再提到《菩萨地》里面所谈的第一条的他胜罪。所以在《集学论》里面引《虚空藏经》的原文,而提到了十四条的他胜罪,再加上《菩萨地》除去第一条之外的234,三条的他胜罪。更进一步的加上《善巧方便经》里面,而另外一条的他胜罪,总共加起来是十八条的他胜罪。但是如果以《菩萨戒二十摄颂》的原文,也就是它提到了《菩萨地》里面所谈的四条的他胜罪,更进一步的,再加上《集学论》的十四条的他胜罪,以及《善巧方便经》里面所谈的一条他胜罪,加起就有十九条的他胜罪。但是不管是十八条他胜非,或者是十九条他胜罪,它的内容与自赞毁他的部分有些许的不同,其他他胜罪部分的内涵,都是完全相同的。

在十八条的根本堕,或者是他胜罪当中,最後有提到《善巧方便经》里面所提的「弃舍菩提心」,这个部分在第123页倒数第四行里面,最後是提到了「弃舍菩提心」的内涵。不管是十九条他胜罪,或者是十八条他胜罪,在这当中弃舍菩提心以及在内心生起邪见的这二条他胜罪,是不需要具备有上缠,它就会触犯的他胜罪。而其他的不管是剩余的十六条,或者是剩余的十七条,其他的他胜罪如果要触犯它,必须要具备有上缠所必须要具备的四个条件。而这四个条件,可以看到第126页,中间的这个部分。论说毁犯四种他胜处法,这边有提到,如果具备了以下的这四种条件,就是你在犯这样行为的时候,已经被上缠品所覆盖,所以在此同时你是犯了他胜罪的。这当中包含了,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为功德。第一是提到了「数数现行」,也就是当你在造作这样的恶行时,一而再、再而三,它的续流是没有间断的,而时常去造作。「都无惭愧」这一点所谓的「惭」在第127页里面第二支的部分,有稍微的介绍。比方说,若能了知非我应作,羞耻名惭。也就是当你知道,不管是身为菩萨,或者是获得了菩萨戒,你是受持菩萨戒的一个行者,如果在还没有造作这样的恶行前,能够警惕自己,告诉自己「我身为菩萨」,或者是「我有受持菩萨戒」,所以我不应该做这样的行为,这称之为是「惭」。更进一步的,所谓的「愧」是指,如果我去做这件事情,我有可能会被别人指责,所以我不应该做,这称之为「愧」。但是如果在造作恶行的当下,内心既没有惭,也没有愧,就符合了这边所谓的「都无惭愧」。第三个条件「深生爱乐」,这就是指在做这件恶行的当下,内心感到欢喜,我们大部分的人都会有这样的现状,不管是赞美自己,或者是批评他人,在赞美自己以及批评他人的当下,内心都会感到很欢喜。第四「见为功德」所谓的见为功德,它的另外一种解释方式就是「不见过患」,不知道做这样的事情,会有什麽样的过患产生?所以这个地方,如果符合了这四个条件,而造下了之前所提到的,除了「舍菩提心」以及「邪见」这二条之外的其他的他胜罪,就表示所有的因缘都已经具备了,所以你在做这样的行为的当下,就已经触犯了他胜罪。而在此同时,你心续当中之前所受许的菩萨戒的戒体,会在此同时完全消失。

 

今天的课就上到这个地方,我们已经简单的为各位介绍了十八条的他胜罪。明天开始会介绍「恶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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