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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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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12/26 18:03:50
學習次第 : 进阶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一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观相属品当中,主要遮破外境当中真实存在的相属,并建立心识上面的相属。前面,遮破同性相属於外境上成立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今天讲,遮破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存在的道理。

壬二(破彼生相属於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後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後相属不合理:

前面已经讲了,在名言当中,我们承认同性相属,如火与火的热性。同性相属也可以叫同体相属。名言当中,在分别念面前,也应该承认彼生相属。但这都是建立在心前,实际的万法本体上或者说外境上,不仅同性相属不存在,彼生相属也绝对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今天我们主要宣讲,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怎麽不存在的道理。首先,以前後次第的方式宣说彼生相属不存在。颂词是这样说的:

非前後则无彼生,若有前後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这个道理比较明白。实际上,我们真正用智慧来观察的时候,非前後则无彼生:不是前後而是同一个时刻,不可能有彼生相属。我们大家应该知道:任何二个法如果同时,如种子和苗芽同时,火和烟同时,那永远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属。为什麽呢?所谓彼生相属,必定前面是因後面是果,有这样的次第。如果没有前後次第,就像瓶子和柱子一样,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那能不能叫彼生相属呢?绝对不能。所以,如果不是前後,那就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若有前後,如果有前後,就无其一: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存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过:因和果二者,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存在,那怎麽会有相属呢?因和果永远都不可能同时存在。如果不同时存在,那怎麽有相属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相属是指关系。要有关系,这两个物体必须存在,比如近藏和慈氏有关系,那这两者应该都存在。如果一个死了,如我跟近氏两者,近氏已经死完了;那我跟他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这种说法。石女的儿子与柱子之间有关系,没有这种说法。建立关系,应该有三种法:甲法的一种,乙法的一种,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法。除了这个道理以外,相属根本不可能存在。我们学习《入中论》的时候,也这样说过:前後的因果,不能成为自相存在。自相存在的话,这两个法必须要存在,就像慈氏和近藏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两者一定要存在。如果两个法没有同时存在,那关系(相属)不能成立。

最後得出来的结论是什麽呢?世间当中,所有的有实法或者无实法,柱子、瓶子等有实法,虚空、石女的儿子等无实法,绝对不会有彼生相属。

当然,在分别念面前,有实法当中也有彼生相属存在;无实法当中,有时候彼生相属也可以存在,比如:虚空当中什麽东西都不存在,不存在的道理当中,我就产生一些定解,等等。我觉得,在分别念面前,无实法也可以有彼生相属存在。但事物的自相上,所谓的彼生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这个道理非常殊胜。

我们很多人经常这样认为:种子当中可以产生苗芽,火里面可以产生烟。那火与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种子与苗芽,也应该有彼生相属。那我们必须要了解什麽呢?就是:没有两个法不可能有相属,如果有两个法,这两个法必须同时存在。一个没有产生,或一个灭完了,这种情况有没有关系呢?没有相属的概念,也没有相属的自相。

所以,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明白:彼生相属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是不存在的。这是从次第的角度来讲的。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假设对方有些外道这样认为:事物的灭尽和最後产生的果,也就是因的灭尽和果的产生,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一个衔接的连结相属。比如火与烟,在因的火与果的烟之间,它们两个应该有不可分割的连结相属。如果没有连结相属,那火灭完了以後,就不可能马上产生烟。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像河流一样,有一种连结的东西存在。我们有些人的分别念当中,也可能是这样认为的:火与烟之间没有联系肯定不行,这两个之间肯定有一个东西在连结;种子与苗芽之间,也需要有一种东西来连结。

下面,我们遮破他们的观点: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按照他们的观点:因是一个法,果是一个法,因与果之间应该有第三品东西——第三个物体来作衔接,来起连结的作用。我们进行观察的时候,这样发问:你们所承认的连结相属——因与果之间的连结相属,到底是什麽样的东西?它是常有的法,还是一种无常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它是一种无实法,它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世间上,无实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等於没有这个法一样。因此,因和果之间有一个常法来连结,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第一个观点不成立。

然後第二个观点,如果说因和果之间,起连结作用的法是无常法。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麽不合理呢?大家都知道,因第一刹那间产生,产生之後,它会毁灭的。而连结因的法,它也必须要在第一刹那存在,也就是因存在的时候,衔接的连结相属也要存在。如果它存在,它也不可能住第二刹那,它也会灭掉的。那这样,它对果根本没有连结得上。

如果连结的法,第一刹那与因法联系,第二刹那还没有灭,并跟果法连结;那它的本体已经成了不是刹那性的法了,在二刹那、三刹那……还会存在的,有这种过失。但这是不可能的,凡是有为法,它肯定会刹那灭尽。

如果它是刹那灭尽,第一刹那的时候与因连结,那第二刹那就根本没办法与果连结。第二刹那的时候,它和果之间也需要连结,它与果之间需要另外一种连结的东西。同样,那个连结的法也会在第一刹那的时候灭掉,那它跟果也没办法连结上。所以,第三刹那的时候,中间还要加上一个连结的相属。这样以後,中间加了无数个连结的法,也根本不能连结上果。

所以,千万不能承认:在因与果之间,有一种起衔接作用的实有东西。如果有一个实有的东西,那因和果就根本没办法连结。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在世俗当中,真正进行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关系在外境的的确确不存在。

如果在外境当中关系真正存在,那就这样观察:因和果接触还是不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刚才外道所承认的那样,中间有一种连结相属;那它跟因接触没有?如果跟因没有接触,它没有办法连结。如果它跟因接触,那这个接触的法跟果接触没有?如果它跟果没有接触,也没办法连结。如果它跟果也接触,那它自己的本体是不是刹那性?

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观察:第一刹那的时候,因没有灭不可能产生果。那因灭的时候,中间连结的法,它灭还是不灭?如果灭,那它对果没办法连结;如果它的本体没有灭,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那它不是刹那性了。

《观相属论》当中是这样讲的:如果是他体,那怎麽成为联系呢?因和果如果是他体,不可能成为联系。如果因和果非他体,那怎麽会成为因果呢?一个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我们以他体和一体的方式,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因和果之间怎麽样也不会有联系。

这样进行观察,因和果之间就绝对不可能有,像此岸和彼岸之间有一个桥连结一样的连结相属。如果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个物体把它们连结在一起,就像用绳子把两头犁牛连在一起一样;那它到底是什麽样的?是刹那性的呢?还是常有的?或者是无常的?等等,可以这样观察。但是,这样的法根本得不到。所以,因和果之间的连结绝对不成立的。如果它不成立,那所谓的关系就是心假立的。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因和果无则不生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心来假立的。麦彭仁波切有一部《量理宝藏论注疏》,这里面也是这样讲的:无则不生在外境当中是存在的(我们讲《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说过);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我们的心来假立的。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既然同体的同性相属也不存在,因与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也不存在,那相属完全是分别念来建立的。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啊!整天都是因和果啊!那明白相属,对我们实际生活到底有什麽样的作用?有什麽益处?实际上,我们如果真正懂得这些因明要诀,应该说:对名言万法的执着,会减少很多很多。都会知道:实际上,它们都是虚无缥缈的,全部是虚假的。

很多人始终都这样认为:啊!人与人之间也有关系,烟与火之间也有关系,等等。在心里面有根深蒂固的习气。但实际上,这是没有经过详细观察导致的。如果你真的去观察,人与人之间,他们的关系、感情,全部是用分别念来假立的。如果实际当中,真实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实有关系;那我们也可以承认:这种关系或者感情存在。但是,这些都是众生的分别念来假立的。因此,在心前假立的这种分别念,我们也是承认的;但实际当中存在的相属,在这里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刚才,前後次第的相属不成立,连结的相属也不成立。现在对方认为: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这样观待,比如说中间有一个连结的法,观待因、观待果,这样没有必要。实际上,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也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时候,哦!火可以产生烟;一看到烟,烟是火当中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会这样了解。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这种说法更不合理。当然,心里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当中,任何因果之间,都有一种不观待的联系,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如果你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那只单单见一个东西,要麽看见火,或者看见烟,那个时候应该能决定二者的相属。从来没有看见过烟的人,一看到火的时候:哦!这个就是烟的因。就马上能生起定解,有这个过失。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虚空当中冒的烟,就一定能了解:哦!这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为什麽呢?因为,我们要了解这种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必须首先心里面知道,它们之间存在因和果的彼彼相生关系。实际生活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火不存在烟没有,烟一定是火当中产生的因果关系;那必须通过火灶或者野火等,才能发现自然界当中有这样的因果,才能明白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烟的时候:哦!它就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我们的生活当中或者我们的操作中,不会有这种现象。

如果有这种现象,那麽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论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果因也完全不成立了。但绝对不能这样说。因为,因明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已经宣讲了因和果的推断,比如:这里火肯定不存在,烟没有之故。因类学当中: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有这种推理。从否定方面,也有这种推理;从肯定方面、建立方面,也有这种推理。所以,你们承许的单独的联系、单独的相属,根本不存在。应该通达这个道理。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对方这样认为的:因和果应该是互相观待的,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比如种庄稼,地水火风对产生果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因叫能饶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饶益才能产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这叫做所饶益之法。

这种道理合不合理呢?当然,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连在一起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一点是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但是,我们不观待心,只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因和果之间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相属,从这个角度来讲是不合理的。

下面进行遮破:如果能饶益和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那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如果两个物体没有存在,那就没有办法饶益。我要帮助别人,只有别人存在才可以帮助;如果别人已经了,我怎麽帮助他呢?除非超度以外,没有办法。但真正的超度,并不是我们这里的关系。这里的(灭),并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这里的灭,是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的:它刹那刹那的本体,完全都已经灭完了。既然已经灭了,那它的灭法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麽差别。那这样,即使我存在,但对方已经灭完了,那我对他没办法饶益,应该从这方面来理解。如果从相续的角度来讲,肯定有些地方没办法理解,有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你们的因和果,实际上已经成了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关系。为什麽呢?当你的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出现;当你的果出现的时候,因已经灭完了。当然,这是从刹那的角度来讲,或者从事物本体的侧面来说的。你们说因和果是能饶益和所饶益,那合不合理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绝对是不合理的。为什麽呢?你看因,虽然你们说:它是能饶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时候,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根本没有产生。而因自己的本体一刹那就灭完了,它怎麽能饶益对方呢?也不可能。然後所谓的果,你们认为它是所饶益,当它产生的时候,因早就已经灭完了,那因怎麽会对它有饶益的作用呢?绝对不可能有的。

宣讲因明的时候,心法与事法(心法和境法)两个,大家一定要分开。从外境的角度来讲,我们前面也讲了,有实法它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杂的;无实法,它的本体是没有的。所以,任何一个破立,任何一个建立,否定与肯定,这些在事物的本质上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这里一定要了解:因和果之间有没有产生呢?应该有。那因和果有关系没有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说,因和果没有任何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这两个完全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那分别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而本质上,不管怎麽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杂的。如果我们将心法和境法经常混在一起,那就没办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境与心。

大家都知道,火与木材全部积聚的时候,烟可以产生,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烟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们说。烟和火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在分别念面前有关系,它们两个是彼生相属。按照藏文,彼生相属是彼生彼的意思,是从彼法当中产生彼法的一种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烟和火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从事物的本质上,这两者有没有关系呢?没有关系。只不过:火和木材的因缘积聚以後,它们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的时候,烟可以出现,是它们的相续起了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我们不能称为关系。如果事物的本质上成立关系,那因果二法必须存在。可是在这里,根本没有两个法: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

因此,事物的本质上,烟和火之间没有关系,父亲与儿子之间也没有关系,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任何法之间,既没有什麽关系,也没有什麽矛盾,应该是这样存在的。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种分别念假立的呢?并不是,可以说:这个法存在的话,另一个法产生,有这麽一点。(下面也会讲的。)符合实际道理的能生所生,我们称之为关系:口里面也称为关系,分别念想的角度也是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关系。

这一点,应该说:在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它是一种秘诀,是因明当中的一种深奥法。如果你通达,应该就会了知:在我们名言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全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我们经常认为,关系好,关系不好,有这种反应。其实,关系根本找不到。既然关系找不到,那关系的好和坏也就找不到。为什麽呢?两个物体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之间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并没有一个东西来连结,不可能是连着的;另外一个东西不存在,一个法自己对自己有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很多人的分别念也是极为可笑!我们平常口口声声说:我与什麽之间的关系好,在我们脑海当中,经常有相属的概念。但你真正去观察,不用中观的观察,从因明的观察来讲,所谓的关系的的确确找不到,如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等等。比如这位学生和那位学生:实际上,他们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身体也好,语言也好,形象等,连一个微尘也不可能混杂在一起。那这样,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假相的分别念(关系)。

因此可以说:关系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存在。这一点比较清楚吧!并不是特别的困难。但是,因明也有它的一套推理方式,如果你没有好好理解,没有搞懂,那也有点麻烦。你搞懂了以後,就这麽一回事,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以了解它的一些道理。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如果对方这样说:因和果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你看火不存在,烟根本没有,烟依靠火而产生;这说明没有火,烟不可能产生。同样,没有父亲,儿子不可能产生。所以,他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对方进行驳斥:如果无则不生成为彼生相属,那有很大过失。大家都知道,左边没有,观待它的右边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这样的关系:依靠左边而产生右边,或者依靠右边而产生左边。但这是不合理的。然後,长和短、大和小,还有世间当中很多很多相互观待的法,它们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这样,它们之间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关系了。所以,无则不生不一定变成彼生相属。这个比较好懂。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对方是这样说的:不仅仅是观待名言,实际上,在因明的胜义当中,也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一个法不存在,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产生;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无则不生的关系。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之间,以及世间许许多多的法,全部有一种因和果的关系;这样以後,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通过两方面来观察。你们所谓的无则不生,比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还是反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

如果第一个,火与烟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也就是说,实体的火当中,产生了实体的烟,它们之间有实体的关系,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为什麽呢?因为,实体的火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实体的烟绝对没有产生,也绝对不可能产生。那烟已经成了石女的儿子一样。那个时候,它们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呢?关系不成立。如果实体的烟已经产生了,那它的因——实体的火,早就已经灭完了。所以,过去的火与现在烟的实体,不可能有关系。现在的烟和现在的火,虽然可以存在,但现在的火与现在的烟之间,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要成立无则不生的关系,应该一个作为前面的因,一个是後面的果。同时的火和烟,它们之间怎麽会有因果的关系呢?实体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合理。现在烟的实体,在未来的火当中能不能产生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怎麽样观察,你们所谓的实体的无则不生关系,的的确确找不到。虽然现在的烟你看得见,但现在的烟是从实体的火当中产生,那就成了非常可笑的事情。当然,我们刚才所讲的一样,现在的烟是过去的火中产生,这一点,我们因明也可以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现在的烟,这一点成立。但是,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实体上存在关系。关系没有,产生是有。应该这样来分析。

然後第二个,也就是说,从反体的角度来产生;那也不合理。火的反体当中,产生烟的反体,这是不合理的。火的反体,实际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种假相分别念。这个当中,遣除了非烟的一种假相分别念产生,实际上,这就是心识的一种操作,也就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相。但实际本体的火和烟之间,有反体的关系,就像因明前派所承认那样,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因明自宗更不可能承认:反体在实际的烟和火当中存在。不过,心里面假立是可以的,但这毕竟是一种假立的法。因此在外境当中,火反体和烟反体之间,并没有关系的真实存在。

人们可能经常这样想:实体当中有产生的关系,火和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这是没有进行真正的观察导致的。如果真的观察,实体火的群体当中,微尘许的烟也找不到。当火存在时候,火所生的烟是找不到的。能产生烟的火已经灭完了,那个时候烟虽然存在,但在烟的群体当中,火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微尘许也找不到。虽然烟存在,但是它跟谁联系啊!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虽然火存在,但那个时候,烟微尘许也没有产生,那火与谁有关系呢?没有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观察,应该可以说:火与烟、种子与苗芽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无则不生的关系没有。

我们在这里主要破相属。如果破倒相属,以後道友与道友之间,或者居士与居士之间,别人问:那两个人的关系怎麽样?你就可以说:关系不成立,在外境上不成立。或者反问:是你分别念当中的关系,还是这两个人外境上的关系?如果说外境上的关系,那肯定不成立。然後,父亲和儿子、母亲和儿子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不成立,无则不生是有的。

当然,无则不生暂时可以成立。再进行观察的时候,也不成立。但在这一品当中,这并不是真实的所破。那真实的所破是什麽呢?人们认为,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关系全部都归纳於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除了这两者以外,我们明後天所讲的,虽然外道承认许许多多的相属,但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或者同性相属当中。

世间所有的相属、关系,在外境上存在的观点,全部已经遮破完了。可是我们世间的人们,整天都处在迷迷糊糊的感觉当中,他们根本不想:关系只是分别念在作怪,只是心里面在操作。而一直认为:在外境当中,我与这个人之间的关系怎麽样,等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此,为什麽说学习因明也间接能通达无我,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比如: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那这样,所谓的种类,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因为前面,因和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对方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後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麽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麽呢?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段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种类相属存在。

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麽不存在呢?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你们所谓的种类,包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实体的因和果,还是反体的因和果?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世间当中任何一种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於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总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麽总时遮破已究竟

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象《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名总、义总,什麽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不管对方怎麽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其实,我们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如果是常有,那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如果是有实法,那刚才所讲的那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你们所谓的同类的总法,绝对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劄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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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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