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就仁波切-2010年高雄行程暨開心禪課程 台灣佐欽大圓滿佛學會 急徵工作人員 謝淑麗:北京對西藏過度反應
 
 
 
 
 
 
 
弘扬佛法 营销规划 公益VIP申请
 利美园地
网络数字佛学院快速搜寻
地区:
网络数字佛学院分类
精选显密信息
  the unseens tears of himalayan childrens 2
孔瑪智慧眼佛學會
孔瑪智慧眼佛學會
西藏婦女會Tibetan Women's Association
貢將仁波切 歷代轉世
無量壽佛學會
密宗龍欽佛學會
祖古仁欽2007行腳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七课   
分享 打印 回响 推到Twitter  推到Facebook  推到Plurk 利美部落格總覽 阅读尺
加入会员 HyperLink 论文发表
更新日期:2010/12/26 09:21:17
學習次第 : 进阶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七课

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着

索达吉堪布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现在我们讲因明自利比量品里面的推理的分类,昨天讲的是真因,真因分为破他宗的观点、建立自宗的观点、对此遣除诤议三个方面。现在讲第二个建立自宗。

丑二、立自宗: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对於真因的法相,因明前派和一些内道、外道的论师认为有从一相到六相等不同的说法。当然讲义已经概括地遮破了他们的观点,所以我们这里不广说。如果需要稍微广一点的话,在自释和其他论着中有比较广的遮破,也讲了对方三相以外的安立方法不合理的道理。

我们自宗真因(真正的推理)的法相是什麽样呢?颂文是这样讲的,宗法成立和相属决定就是因无错谬的法相。意思是说,真正推理的宗法肯定是成立的,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声音上应该成立,这是宗法成立。相属决定就是无常和所作之间有关系,这个关系必须决定:要麽是同体相属,要麽是彼生相属。如果这些相属没有的话,那麽因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因和立宗之间一定要有决定性的关联,这个关联必须确定。比如说是所作的话,肯定是无常;如果不是无常,那不是所作,它们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联。当然这里的相属,从广义上可以讲两种相属(同体相属、彼生相属),从其他意义上也可以讲因和立宗之间互相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以後才算是真实推理。

所以我们在用论式(推理)跟别人辩论的过程中,论式必须要具足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这两个条件。如果这样的条件不具足,就像现在世间有些人那样:啊!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想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是不合理的,因为我觉得是不合理的。这样的说法能不能成立关联?能不能成立宗法呢?不可能的事情。

现在世间的知识份子,包括一些哲学系统的智者,这些人的说话和辩论有很多漏洞,因为他们没有学习过因明的真实推断方法。这样的推断方式没有掌握的话,往往他自己认为:啊,这是具有确凿依据的真理,但实际上我们真正用很严密的因明逻辑进行推断的时候,就暴露出他的无知。所以通过因明的辩论方式来推翻别人观点的时候,你必须要有一种连贯性的逻辑才能说服别人。

当然,如同昨天我们所讲的那样,真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其实这也是整个推理的法相。但是在这里,真因的法相必须要具足两种条件:宗法成立和确定关联。这就是真因的无误法相。

下面遣除别人对这个问题的诤论。

丑三、除诤论: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我们确定了真因的法相之後,以因明前派为主的有些论师在这里对我们的观点进行辩驳。他们提出二相和同品遍引出异品遍两种辩论。

首先第一个辩论,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就成两相了,这样一来,本来你们认为真正的因需要具足三相,可是现在你们因明自宗不具足三相了,只具足两相:第一是宗法成立,第二是关联确定或者相属确定。这样的话,就有三相齐全中的第三相不存在的过失。你们说一至六相的观点都不合理,一一予以驳斥,但现在你们自宗难道不是也成了二相派吗?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对他进行回答,实际上我们没有这个过失。怎麽没有过失呢?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和异品上遮破的两种量,那麽关联就不得成立,如果关联存在,同品遍和异品遍才得以成立。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无常上能建立,无常的反方面(也就是常有)在所作上不成立,这两种量如果不存在,那麽关联就不可能成立。如果随存随灭的关系存在,那麽同品遍和异品遍可以成立,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是没有的。意思就是说没有成为二相的过失,因为二相中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第二个辩论。对於这样的回答,对方辩驳我们说:一般的同品遍是迷乱的,是错误的,不能包括异品遍;如果是特殊的同品遍,即使你们承认异品遍已经包括、引用在同品遍里面,那也是不合理的。为什麽不合理呢?因为同品遍和异品遍变成一体了,这还是离不开前面的过失。如果异品遍包括在同品遍里面,也就是说特殊的同品遍中已经引上了异品遍,这样一来,实际上还是二相。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我们回答,虽然归纳的时候异品遍在同品遍中可以包括,因为它跟同品遍有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这样来安立,但是这二相变为一体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麽呢?在我们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某法存在,另一法就存在,这就是同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柱子的无常和所作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那麽它的同品遍可以成立,反过来它的异品遍也很容易成立。因此,我们这样安立绝对不会有任何过失。没有过失的原因:我们在反体上剖析的时候,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是建立同品遍,反过来则可以建立异品遍,这样我们绝对不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所以说自宗在分开的时候承认同品遍和异品遍,在特殊情况下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那有没有二相的过失呢?没有。因为我们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也不是绝对一体。如果它们的本体绝对是一体,当然有一定的过失,但是在分析的时候它们有不同点,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这些过失绝对没有。

刚才我们已经讲了,宗法成立和决定相属这两者可以成为真因的法相,下面在道理上分析为什麽这两者可以成为真因的法相。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於此无有他说过。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对方跟我们辩论,这里的推理或者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了的法,还是三相将来可以决定的法或心态。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对於这样的论式,我的心决定是三相具全,那麽这种三相具全是将来可以决定还是现在已经决定?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首先,如果是可决定——现在还没有决定将来可以决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现在我没有决定三相齐全,但是将来在我的相续中可以决定,那这是不是真因呢?不是。为什麽呢?因为可决定虽然是在未来的一个决定,但是现在还没有生起定解,还抱有怀疑。因为现在还没有决定三相,所以用烟推理火的存在就不一定完全正确。可决定这种推理不能成为真因,因为有怀疑的缘故。而已经决定是真正的因,为什麽呢?因为它已经生起定解:遣除怀疑而决定了知的缘故。

在我们所说的真因是已经决定三相的问题上,对方和我们也有一些辩论。他们说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当然不是因。大家也知道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还没有决定三相到底具不具足,在此之前还不能决定成为真正的因。而三相已经决定了,对方认为这样所产生的心也不是真因,为什麽呢?因为它是非因产生的心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当然在自释中还有其他几个提问,但在这里只引用一个疑问进行辩论。

其实自宗没有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为什麽呢?因为我们所承认的因的本体,并不是单独的三相齐全的法。我们所承认的执着为因的心是什麽呢?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的烟和三相齐全无二无别的心态就是执着因的心。然後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我们从这个推理中产生将所作执着为因的心,而并不是将执着单独的三相齐全作为执因之心。所以对方论师给我们发的太过: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着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是没有的。为什麽呢?因为,从本体上讲它是一种对烟与所作的执着。他这里是说,我们所承认的执着因的心是执着差别事的心,而并不是执着差别法的心。因为,三相齐全实际上是一种差别法。

当然我们也知道,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单单现量见到烟的时候它是不是执着因的心呢?不是,那只是现量见到而已。当我通过看见冒烟,之後烟和火之间的关系在心目中了然呈现的时候,因的推理在心里油然而生:哦!这个山上肯定有火,因为冒烟之故。冒烟的话,肯定有火,因为以前我在钢炉或者灶里面看见过;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决定性马上在心里面引发出来。因此,光是看见火,光是一个所作,那也不一定是因。比如你看见工人正在做瓶子,这并不是推理的因的执着。但是,通过他的所作能引发出来:噢!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它们之间的关联以从前的串习、决定就能引发出来。

当然,对我们来讲这个辩论也不是特别的需要。但是,当对方给我们提出:你这样的执着因的心到底是什麽样的呢?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这样进行分析。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大家都知道,我们分析任何一个法的时候首先要抉择它的法相,然後要抉择它的事相和名相。当然,我们在讲第八品的时候对什麽叫法相、事相、名相都已经讲了。这里因的法相,以认清法相(包括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诤论三个方面)和彼成为法相之理两个科判宣说完了。现在说因的事相。我们推理的事相有什麽样的说法呢?这分两个科判,首先是破他宗的观点。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因的事相到底是什麽样呢?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法叫做因的事相。意思是什麽呢?比如说山上的烟,所诤事(差别法)是山上,具有山上这种差别法的烟——山上的烟是因的事相。或者我们用声音无常,所作之故。这个论式来进行说明,这里声音是所诤事,因的事相以所诤事声音作为差别法(并不是风声、水声等),具有这种差别法的所作(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也不太合理。我们在进行辩驳、分析的时候,对他们这样提问: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我们向对方询问:你们刚才说因的事相以所诤事作为差别法,那请问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还是非有否定?如果是非有否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实际上是因的事相,它是山上的烟;那麽山上已经具足,别的地方也不一定排除,也就是说已经否定了没有。

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烟是非有否定还是别有否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那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因为山上毕竟有烟。有烟的话,山上不存在烟已经排除了。这一点我们之间不会有什麽辩论。

然後是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唯一山上的烟,以这样的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话,那就不合理。怎麽不合理呢?因为,这样一来你的论式就不会有同品遍了,也就是说不会有同品。怎麽没有同品呢?比如我们说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唯一山上的烟已经成了因的事相;那麽在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如同什麽什麽。的时候,它的同品喻根本找不到。如果没有以别有否定来决定,光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一般的烟作为因的事相,那这是可以的。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火灶里面的烟。有另外的烟可以作为它的同品,同品遍可以成立。

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你用上声音是无常,声音的所作之故。唯一声音的所作已经用作因了,那在声音的所作是无常,如同什麽什麽。的时候,其他的比喻根本找不到。所以,这样的观点绝对不合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那比喻可以有——如同瓶子或柱子。但是,如果是声音的所作之故,那所有同品完全被排开了。也就是说,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的话,就不合理。

而且它的所立之法也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别有否定,那不管是火也好、无常也好都不合理。比如说:山上有山上的火,因为有山上的烟之故。这里的所立是山上的火。那在有山上的烟的缘故,肯定存在山上的火,如同什麽什麽。的时候,比喻根本找不出来,因为这里必须要决定在山上存在火。或者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也是声音的别有否定。既然无常全部都是声音的,那除了这个以外别的无常就找不到了。

这里是说,不管是因的事相也好,或者说所立也好,都不能承认是别有否定。如果承认为别有否定,那就不合理。如果在所诤事上面是非有否定,我们前面也讲了这完全合理,我们自宗也这样承认。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这是决定不能承认的。

这样的论式大家也应该分析一下。为什麽我们这样分析呢?因为,这样分析以後就会知道,引用一个论式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你真的会用的话,对方就根本没办法进行辩驳。所以说我们引用论式来驳斥对方的观点非常有价值。这是讲破他宗。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於此无有他过失。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着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引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当然,对方给我们提出的因的共相不可能存在,因为它是反体之故。的说法也不成立。为什麽不成立呢?因为,虽然因以实体方式存在的共相不存在,但是它以反体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为什麽这麽讲呢?我们前面一直在讲遣余,大家也应该知道:因的法相也好、因的事相也好,它们都与遣余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离开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没办法安立。因此,自宗抉择的时候因的事相就是遣余。有了遣余就不会有因明前派的担忧,自宗也能非常合理地安立。所以自宗观点:因的事相就是遣余。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於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我们这里对具有上面所讲的法相的真因(不是相似因)加以分析,因为各种不同的角度而导致有很多很多的分类。在本论,个别的已经详细宣讲了,个别的还没有详细宣讲。大概讲:从所立因的角度来分,因可分为无遮因和非遮因。从所立法的角度来分也是无遮因和非遮因。一个是从安立因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从推理的角度来讲的,一个是从所立的角度来讲的,所立和因不相同,大家应该清楚。从相属的角度来讲,我们前面讲的一样: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从建立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和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来讲分为共称因与事势理因两种。共称因:一般世间共认的,因明也可以暂时将其安立为因,这在《释量论》的最後一品讲得比较广,本论後面也会讲。这是大概的分类,在这里虽然没有详细分,但是我想大家应该会了解。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具德法称阿闍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具有德相的阿闍黎——法称论师,他在《释量论》和《定量论》中讲,从用论式的角度来进行安立的时候确定有三种因。所有遮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为什麽呢?因为,在一个比喻上可以抉择的全部归属在可见不可得因之中。虽然下面还有相违可得因(分为互绝相违可得因和不并存相违可得)等,但是这些可得因都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以,所有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有建立方面的因需要用两种比喻才能抉择,它们在一个比喻上无法建立,我们下面还会分析,所以它分为自性因和果因两种。总共有这麽三类。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劄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相關文章: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第八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第八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第八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第八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第八十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第七十九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八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七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五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七十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九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八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五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第六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第六十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第五十九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第五十八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第五十七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第五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第五十五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第五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九品 观现量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五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五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五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五十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九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八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七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五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第四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八品 观法相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第四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第四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第四十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第三十九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七品 观相违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八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七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五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第三十课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六品 观相属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第二十九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第二十八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第二十七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第二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二十五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二十四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二十三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二十二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二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二十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十九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十八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第十七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第十六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第十五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第十四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三品 观总别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第十三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第十二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第十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第十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二品 观识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九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八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七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六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五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四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三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二节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第一课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思考题答案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思考题
量理宝藏论 第一品 观境

上一篇(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 回目錄 下一篇(量理宝藏论 第十品 观自)


延伸閱讀:


全球慈智部落格
藏传佛教慈悲林寺学佛院- Yahoo!奇摩部落格-藏传疑问-多识仁波切开示
欢迎莅临~台湾省妇幼协会
波卡仁波切圆寂四周年纪念音乐会
我爱谈天你爱笑- udn部落格
金刚亥母的圣地--奇美嘉措寺

赞助网站
藏傳佛教寧瑪白玉派札瑪寺全球資訊網
維基百科-藏傳佛教
南華大學宗教學研究所--學術資源網站
佛教世界
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