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广论(第53-2讲)
金二、喻不相同
第二喻不相同。显句论云:「喻亦非等,於彼二者不说差别,许有总声及总无常。如是总眼性空诸师与不空师,世俗不许,亦非胜义,故喻不同。」所以有共相有法的譬喻,你说是因为像是,破除声为常法的时候,又说到了声为有法,应成无常,有为法故。如果你以这个譬喻来说到了,在破除自生,或者是破除自性的时候,也应该有共相有法的话,我在此回答你的譬喻是不相同的。所以在此说到:此中义者,非是显示可有总声,非大种造及非空德,亦非所作先有缘显,有总无常,俱非观待不观待因,而无实妄俱非眼等,此是立敌俱不许故。如是法喻,谁亦不能成非等故。
这以上最主要的内涵就是说到了,在此所谓的「喻不相同」的意思,并不是说有总法的声音,但是却没有远离了观待或不观待的这种眼睛,不是这个意思了。如果是以这种意思来说到了,喻不相同的话,这无论是敌者而言,或立者而言,都没有办法来说到不相同。因为眼睛一定是观待的,所以没有办法成立说,有所谓的远离观待的眼睛。所以如同总法的无常是,或者总法的声音是存在般的,总法的眼睛也是存在的,所以不是说在世俗的角度上只有总法的声音,但是在胜义的角度上没有总法的眼睛,也不能这样讲。
这样的话是什麽呢?若尔云何,谓或曰大种所造之声,或曰虚空功德之声,不以随一差别简别而定有声,立者敌者彼二宗中,皆可容有。而差别是什麽呢?当立者也好,或者敌者也好,以量去成立声的时候,不一定要以大种所造之声,或者是虚空功德之声的这种差别,或者是简别,而来以量而去成立声的。所以无论是立者而言,或者敌者而言,他也有共同能立声音的量,那就是不加任何的简别,只是成立总相有法的一个声音而已。
性空诸师、性不空师二者宗中,若非不乱识所成立,亦非错乱识所成立,无量能成总眼或色。可是在辩论有否自性的时候,这时候立者和敌者却是不同的,因为这时候没有一个成立共同眼睛,或者是色法的这个能立之量。因为以自续派以下的论师来讲的话,他认为能够成立眼色等的这种量是不错乱识,但是应成派却认为这是错乱识,所以他就没有共同的量,这与上述所说的是不同的。若由错乱识所成立,敌者不成。
(490页)由无错乱识所得者,则为立者量所不成,故说其喻非可相同。无错乱者,总谓现量缘胜义谛诸根本智。所以以应成派的角度来讲,无错乱识,唯有圣者的现量,也是现证空性的这个证量才有办法,这才是真正的无错乱识。然此俱说於显境自相无乱现量,及於着境自相无乱比量,能成有法及因三相,如此之量毕竟非有。所以具有这种,如同看到自相般的,自相真实存在,而且无有错乱的这种有法,或者这种的所立,这种的能立之因,具有这三相的因是完全没有的。由这种三相之因,所形成的证量也是没有的。故无乱识所得境义非是有法。
此言自相者,所以在此的自相、自相的意思,并不是因明师所说的具有作用的意思,不是的。此言自相者,非同因明师所许有作用法。是如前说,是如同之前所说的,是非新作,以及不依他心的这种自相,也就是自性的意思。随於有事无事许各各自性之性,故有性师虽缘无事之比量,亦许於如是性所着之境,为无错乱。若於彼性无错乱识,随於现境或於着境无有错乱,则於真实须无错乱,故许自宗无如斯量。在此说到了,随於有事、无事的这个有事、无事,是讲到了有为法和无为法。这是我个人多作的补充,《广论》里面时常看到,有所谓的事物,或者是无事,或者是非事物。事物的话,一定是指有为法,无事或者非事物的法,一定是指无为法。所以事物、事物的意思就是说,具有作用者,在此的作用是指生果的作用,这叫做事物。所以自续派以下认为,缘无事之比量,对於自己所执着的境为无错乱。因为如同他所执取般的是存在的,而且他们又说了,所谓真正的无错乱识是什麽呢?不只是执着境无有错乱以外,必须要对现境无有错乱,也就是所漏境和所执境都要无有错乱,可是以应成派的自宗来讲的话,是没有这种量的。因为除了圣者的现证空性的证量以外,一切凡夫的无论是现量、比量,看任何一法的时候,都会把此法看为自性有,所以除了现证空性的证量以外,没有任何一种事,可以与所漏境无有错乱的。成有法等,非说立敌二者身中无名言量缘眼色等。
敌者身中如前所说,无损根识所引定解,略有色等此定智境,理无违害。此若细释,如执有芽,总有三种执取道理。在此就说到了,虽然立敌二者之间,没有一个共同的量之所成,可是这并不代表说,敌者不可能了解色,或者不可能了解眼睛,不是这个意思的。他还是有办法要了解色,了解眼睛,所以如果详细解释的话,就像我们执取芽的时候,苗芽的时候,有三种执取道理。一执芽实有自性,是执实有。二执芽无性如幻而有,是执妄有。三俱不执取实妄差别,唯执总有,只是执取芽而已。虽尚执芽常、无常等,然若不执此三随一,则无执取,故於此中不说彼等。所以纵使是执取了芽为常性,或者为无常性,但是还是都被上述所说的三种所包含,要不就是执芽为自性有,要不就是执芽为无自性,要不就是远离自性和无自性的差别而去执取芽。除了这三者以外,没有其他的方法来执取芽了。
若有情身未生正见,通达诸法无自性者,唯有二执。没有获证空性之前,只有两者,那就是:一执总有,二执实有,不起如幻无性之执。未见诸法如幻有情,凡执为有诸分别心,说彼一切皆执实有,於一切种不应道理。於前解释名言量时,及辨有无与性有无四差别时,已数宣说。若不尔者,未解无性正见之前,谓分别所设,一切名言皆是实执,如前所说。未为错乱因缘所坏世间名言所建立义,中观诸师於名言中所许一切,皆被正理之所违害,与大自在有无无别。此颠倒见,是证中观义最大障碍故。由彼等门邪解空性,所有相状即先由分别所修行品众多善行,後自妄为得正见时,见前一切皆是执相,生死系缚。次生倒解,谓彼善行是为未得如此了义正见者说。遂於一切分别,妄见过失,由邪分别诽谤正法,现见多如支那堪布。
(491页)又诸补特伽罗未得无性正见以前,不能判别唯是总有与自相有二者差别。在没有了解空性之前,我们没有办法区别,总相的这个色法,和自性有的色法之间的差别,因为那时候没有了解空性。所以我们无论看任何事物的时候,事物的存在和事物的自性存在都是混淆在一起,让我们看到的,而且没有办法去区分这种的差别。凡是有者,即如前引四百释说,遍计执为由自性有。由是因缘,於无自性执为遍无,故於性空起多攻端,谓因果等不可安立。这也是为什麽在未证空性之前,会觉得如果自性空的话就变成没有了,所以因果等就没有办法安立了。
若於相续已生通达无性正见,但是如果了解了空性,生起了证空性的这个比量的话,此身可生三种执取。这时候我们就可以产生三种的执取,对於色法来讲。那三种呢?就是执取色之自性,执取色之无自性如幻化,以及第三者,没有以自性或者无自性的差别而去执取总相的这个色法而已。然生见已,乃至未失正见功力,了解了空性,生起了通达空性的正见,一直到空正见的这个作用还没消失之前。空正见的作用没消失的意思,就是没有忘记空性的这个法义之前,若以正理观察思择自性有无,许有自性妄执实有,则暂不生。因为空正见还没有失忘,还没有忘念,所以这时候由宗义的概念,而来执取有自性的这种遍计自性执,是暂时不会产生的,但是那时候没有断除。虽然遍计的这种自性执着没有产生,可是这不代表说俱生的实执不会产生,还是会有的,所以非彼不起俱生实执。以是正见通达无性,生已未失,其相续中执有芽心,非此一切皆执如幻。
了解了空性之後,在空正见未失念之前,虽然会执有芽的这种意识,或者是识,可是并不是说一切执芽之识,都是执芽为幻化之识。若不尔者,则於心中就不应该产生实执了,那俱生实执就不应该产生,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所以在此说到,若不尔者,彼等心中实执现行,应不生故。於名言中,许诸法有自性自相,清辨师等诸中观师,於自宗中许自续之因者,亦因於名言许有自性自相,故於自宗安不安立自续因者,亦是至此极细所破。
所以像清辨论师等,於名言中安立了有自性,安立了有自相,所以在自宗也承许了自续之因。可是在应成自宗派,却不安立自续之因,最主要的根本是来自於那里呢?是因为有没有安立自性的缘故。以是彼宗显现自性无损根识,许於名言中对所现境不为错乱。又执芽等,清辨论师认为,当我们以无错乱识去看任何一切的时候,对於这个所现境、所漏境来讲的话,是没有错乱的。所以去执取芽,或者看到芽的这个眼识来讲,它是一个无错乱识,不只对芽无有错乱以外,对於芽自性有的这种看法上,也无有错乱。
有如是性诸分别心,於所着境亦非错乱。所以由看到芽之後,而去产生芽有自性的这种分别心,对於它的所执境来讲也没有错乱。若不尔者,许彼错乱,与实事师二宗何有极成之量?如果不是的话,那这两者,也就是立者和敌者之间,应该要有共相有法才对,可是怎麽会有呢?何有呢?何有极成之量就是说,怎麽会有共相的一个量之所成呢?
在此有人问到,若如月称论师所许,对实事师成立实无自性,现有自相妄现根识。(492页)若时有法已得成立即成无性,则自续因复何所为。若谓於他自成即可,不须中观与彼共成。所以在此有人就说到了,在破除实事师自性有的执着的时候,只要透过应成的方式去破除,不需要透过正因的方式,所以不需要透过共相有法的方式。答:此非自许,亦非正理。若如是者,一切因式唯就他许,是则随顺应成转故。如果是这样的话,变成破除一切的邪见,只有透过应成的方式,没有办法透过正因,这不是应成派自宗所承许的内涵。
虽然达赖喇嘛在此并没有多作解释,可是以我个人多作补充这句反驳的话。要去破除实事派,或者是自续论师,他们心中的这种自性执着的时候,在他自性执着的承许还未放弃之前,只有透过应成的方式,先让他暂时舍弃他的宗义,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只有应成而已。但是这并不代表说,应成派完全只有应成的方式,而去反驳他宗,或者树立应成派,不是的。应成派也是有正因来树立自派的,所以先以应成的方式,去反驳他人的这个宗义,只要他人的宗义改变,承许为无自性之後,再以正因的方式来破除根本邪执。所以应成派不只是只有应成,他也有正因的方式而来破除颠倒邪执。但是他方的一个想法是说,就透过应成就好了,何必须要正因呢?所以在此宗大师说,这并非是应成派自宗所许的。否则的话,变成破除邪执只有透过应成的方式,这不是的,应成派也许正因,也许三相之正因。现在看本文:
静命师等,许诸外境名言都无,然於名言许青等色,以识为体,同实相师,显现青等所有根识,观待青等是取自相义,故待青相是不错乱。静命论师也认为说,我们在以眼识看到青色的时候,如同看到青色自相般,他是存在的。所以以他的看法上是没有错乱的。若立眼等,不显见事为有法时,虽彼不为现量亲成,然其究竟根本能立,必至现量。是一切宗诸师共许,以诸此量,如盲相牵,故其根本能立,亦许至於现量为境。
因为一切的,只要承许因明的这些宗义论师,都认为说在比量的最後,在最究竟的依据必须要有个现量,才有办法形成比量。因为我们比量的产生是透过正因,正因的形成要有有法,所立、能立、还有譬喻。当我们要了解譬喻的时候,如果这个譬喻是能够以现量知道的话,这个就是将来成就比量的所依现量。如果这时候的譬喻,不能以现量了解,而是由之前的比量所了解的话,那之前的比量,他必须要再依靠之前的正因。这个宗因喻,它还是又有同样的问题,那这个宗因喻的成立,是由现量而成立,还是比量所成立?如果是比量所成立的话,它又有依靠正因,所以它所依靠的这个正因,宗因喻,必须又要再由量所成,那这个量是现量?还是比量?若是比量的话,又要透过正因,所以最终一定会依据到一个现量。所以这也是为什麽说到了,「以诸此量,如盲相牵,故其根本能立,亦许至於现量为境。」所以他在最根本的时候,在他最究竟的依据的时候,必须要有现量来看到。这也是为什麽,许多自续以下的论师,他们认为说,一切比量最究竟的根本,都要依据到现量,其实一切的,只要承许因明的论师,都是会有如此的共许的。所以他们认为说,因为这是一切比量最究竟的依据,所以必须要无有错乱。但是应成派在此就不以为然了,他就是说纵使是错乱,但在所执境上没有错误,所以还是可以成为比量的依据。因为它的所执境是正确的缘故,只是它的所漏境上有错误而已。
尔时所许根本现量,或是无乱见分,或是无乱自证。在此的见分,应该说是他证,所以在此的根本现量也好,或者是无有错乱的他证。所谓他证就是唯识派认为,我们的识能够证悟境。证悟境的时候有两分,一个是他证分,一个是自证分。所以无论是无乱的他证也好,无乱的自证也好,复如前说,於所显现自相之义,须於境上如现而有,是彼所许。所以去看到任何一法的时候,会看到这一法是从他方面呈而现,而让我们看到的自相,而且实际上必须要如此。故彼诸师与无性中观二宗之中,无立极成不乱现量。在此的极成是没有共同的意思了,没有办法成立共同的这种不乱现量,所以敌立两方,没有共相的所成的这一个现量。未至现量亦能答难,未许自性师,随於有为无为量所成义,是须成立於诸境上有彼诸法各各实性,以诸正理能破彼义,故能立量不应道理。可是这些自续师,他们虽然说到了,在有为法和无为法上,都必须要从他境上,而产生自己的实体,可是这可以透过正理来破除的。所以虽然他们说这个是可以由量所成,可是以应成派的角度来看的话,这种自相、自性的力量,是没有道理的。
戍二、由此过故显示因亦不成
第二、由此过显因亦不成。显句论云:「即此所说所依不成宗过之理,亦当宣说其有故因不成之过。」此显前说性空不空立敌两宗,无量能成极成有法,故自续因中色处之有法及无自生之法,二合总宗或名所立皆悉非有。即以此理於两宗中,亦无正量成其有故。极成之因立因不成之理,如前当知。
如同上述所说的,在有法上,因为没有办法形成共同的量之所成,或量所成立,所以就没有共相有法了。不只是有法的部分,没有办法产生共同的量所成立以外,就连有法与所立的二合总宗,也就是他的宗上来讲的话,也没有办法成为共同的共宗。同样的不只如此,就连能立而言,以因上而言,也没有办法产生共同的量之所成,所以因也无法成立。那无法成立的道理,如前我们应该了知。
接下来《显句论》的这句话是说到了,不只是应成派认为,没有共相有法之外,以应成派的角度去看自续派,尤其是清辨论师的时候,应成派的角度去看观待清辨论师的时候,认为清辨论也应该要承认没有共相能立,没有共相之因。虽然清辨论师在此上,并没有很明显的说到,有没有共相能立,但是以应成派的角度去看的时候,清辨论师应该要否定共相能立。所以在此《显句论》就说到了:
(493页)显句论云:「如是彼过如所说义,此分别师自己许故。如何许耶?谓他安立诸内六处,唯有能生因等,如来如是说故。凡如来说,即应如是,如说涅盘寂静,此於他之能立,举过难云:汝所许因为於世俗如来说耶?於胜义如来说耶?若於世俗,则其因义於自不成。」又云:「若於胜义,则彼能立不极成故,因犯不成及相违过。如是此师,自以此理许因不成,故凡立实事法为因,一切比量因等於自皆不成,故一切能立自皆破坏。」释此义中,有诸自许随月称行者,作如是说,分别炽然论等立量说云:地於胜义非坚硬性,是大种故,如风。
在解释上述的《显句论》的消文时,有一派自称是月称的随行者的这个中论师,作如是说,也就是依据《分别炽然论》,也就是清辨论师所着作的,自续派的论典等立量说云:这时候有说到这样的宗因喻:有法为地,所立於胜义非坚硬性,也就是说地有法,应成非胜义坚硬性,这是所立,能立是大种故,譬喻如风。所以在此的因,就是「是大种故」。
所以这一派的人就说到:若於胜义立大种故,自所不成。如果讲到胜义大种的话,自续派没有办法成立,因为没有胜义有的大种。若於世俗立大种故,如果是以世俗谛的角度而去立大种的话,於实事师敌者不成,实事师他们不成,因为实事师不认为,大种是世俗有,他认为大种是真实有的。若不由此立因不成,则说由此二门不成,因定不成自许相违。所以以胜义的角度而言,自续没有办法安立,以世俗的角度而言,敌者没有办法安立,所以这两者无法安立的缘故,因就没有办法成立。因不可能有成立的时候,而说到这种的解释,这是一派。
另一派又说到了:又有说云,立唯大种,以理智未成而破。以此理破,全非论意,也就是说到,如果只是安立大种的话,在此的因,只是大种而已的话,那这个是会被理智所破除的,因为智慧没有办法去安立大种,所以而说到了因不成,自续派也认为因不成。就是共相的能立,也没有办法成立。上述这两种的解释全非论义,清辩论师非如是许。故於两派,俱成倒说。若尔云何,那既然自续派也应该不去承认这个共相能立的话,又不是上述所说的道理,那是如何呢?其「如所说义,此分别师自己许」文,如前说者,谓前所说有法不成及因不成,以前论无间说彼义故。义谓成立有法及因所有现量,不出二类,谓错不错乱。若以错乱识所得义立为因等,於实事师不能极成。若以无乱识所得义立为因等,自量不成。故自续因及有法等,前已宣说不极成者,是「如所说义。」
所以按照之前所说的内涵,如果是以应成派的角度来讲的话,如同没有共相有法般,也没有共相能立的这个因。为什麽呢?因为能够成立这个有法的,或者成立因相的这个现量来讲的话,要不就是错乱识,要不就是不错乱识,如果是错乱识所得义为因等的话,实事师不能成立,因为他认为这个现量是不错乱识。如果是以无错乱识所得之义为因等的话,应成派不认许,因为应成派认为这是错乱识。所以不只没有自续有法以外,也没有自续因,这是如前所说的,显由此门立为不成。
但是这种的解释方式,清辨论师又没有办法答应,因为清辨论师认为现量是无有错乱的。所以清辨论师如何许呢?清辨论师虽然没有明显的说到了,有没有共相能立,他只说到了有共相有法,但是他没有说到有没有共相能立,这没有明显的说到。但是以应成派的角度去看的话,清辨论师应该要许,如何许呢?清辨论师如何许者?谓於如来如是说故,由二谛门而为推察。所以依据《显句论》里面所说的,由如来说,由二谛推察的这个解释上,有一派的人说到:(494页)有说此义,谓徵难云如来是说世俗说故立为因耶?胜义说故立为因耶?全非论义。也就是说他在这个能立上,应该举出如此的正因,也就是说如来说世俗谛,这个叫做因。或者是如来说胜义谛,这叫做因,但是实际上绝非如此,所以全非论义。
如前自立有法,谓不可加实妄差别,若异此者,便有立敌随一不成,於因喻等亦许如是。於斯粗显似破之理,巧慧圆满,若此论师岂容错误?如果是很明显的说到了,胜义谛或世俗谛的这种差别的话。清辨论师这麽聪明,如此的圆满巧慧,他怎麽可以容许这麽简单就可以看到的错误呢?所以这不是清辨论师所主张的。
故是问云,那这样的话:「如来说故彼因之义二谛为何?」这是什麽意思呢?若是世俗自不许尔,在此的「自」是指说实派。如果大地是世俗谛的话,那这些说实派他没有办法安立,因为他认为说,它不是世俗有,它是真实有的。於自不成,所以在此的自是指说实派。若是胜义,如果是以胜义谛的角度而去解说的话,在因相上,也就是在能立上,如果是讲到胜义谛的话,我於胜义,破果从其有因、无因及二俱生,故我不成。在胜义上,因为被清辨论师完全的破除,无论是果上因相,或是无因相,或者是二俱生,都说到了没有胜义生,所以胜义的诸法都不存在。不许俱非二谛义故,无须明破。所以在能立上,在这个因相上,不需要多加胜义或者是世俗,这是不需要的。今自立云,是大种故。亦当如前反诘彼云:彼因大种,二谛为何?若问:「二谛大种立何为因?」是全未解立者之义。如是诘问二谛为何,若是胜义虽自不成,然是世俗,云何可说於他不成?若不尔者,立诸内处为有法时,世俗有故,亦应敌者不极成故。
所以在因相上,应该只是大种而已,而并非说是加上了胜义或者是世俗的简别的大种。因为加上胜义简别的话,於自宗,也就是自续派没有办法成立。若是世俗的话,於说实派没有办法成立。如果加上世俗,於说实派没有办法成立,你不认同的话,若不尔者,这样的话,立诸内处有法时,世俗有故,亦应敌者不极成故。也就是说,在破眼睛无有胜义的时候,我加一个世俗差别,世俗简别的眼睛的话,那敌者也应该要认同才对,但是这时候敌者没有办法以量来成立世俗的眼睛,所以不极成故。
若尔如所说过,清辩论师为如何许?在此并没有说到,真正清辨论师有如此的答应,而是说他应该会答应的意思。为什麽他应该会答应呢?以二谛理推求他因耶?兹当宣说,所以在此就说,为什麽他会答应呢?所以在此说到了:此论师意以无错乱识所得,名为胜义。以错乱识所得名为世俗。问云:「二谛为何?」与问二识何者所得,同一扼要。所以以佛护,还有月称论师的究竟意趣来讲的话,因为现在是以应成派的角度去看自续派的时候,认为自续派应该会承许没有共相的这个能立。这为什麽呢?因为佛护论师和月称论师的究竟意趣而言,无错乱识所得之义叫胜义,错乱识所得之义叫世俗。所以当我们问到什麽叫胜义,什麽叫世俗的时候,其实就问到,了解此境的这个识,是错乱识,还是非错乱识,这问题是一样的。
以所立因义,俱非真俗因即不成,与所立因义俱非错不错乱二识所得,因亦不成二理相等,故说是此自许,非亲许也。所以在因相上,一者的量之所成是以错乱识的量之所成,但是另一者却是以无错乱识的量之所成,所以它没有办法形成共同点,共相的能立,共相的因。所以以同样的道理去推理的话,应该自续派要承认,没有共相能立才对,但是那并不是说清辨论师自己亲自有这样的承许了。次说「故立实事法为因」别说实法,清辨论师自立因中,有是无错乱现量亲成,及有以无错现量,为究竟能立,然此论师正为破彼。如前引说中观师不许他宗,谓理不应许自相之义,为证此故,引「若由现等义」等文,说无能量自相之量,是对清辨论师弟子而成立故。所以总言之,因为清辨论师在自续因当中,因为最究竟一切正因的最主要依据,究竟的意趣都是要依赖着现量。可是清辨论师认为,这个现量必须要无错乱识所成,或者是有些因是直接由无现量所成,或者是他的究竟意趣是无错的现量,这部分被此论师,也就是佛护论师和月称论师所破除。如前引说的中观论师,不许他宗的意思是什麽呢?也就是不许自相之义。所以这以上最主要的诤论就是说到了,没有能够证明自相是存在的这种正量,是完全否定的,这是以上最主要的内涵,也就是说自相没有办法被任何的正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