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06/04 09:39:37 喇嘛网 编辑部 报导
菩提道次第广论(第54-1讲)
CD(下)毗钵舍那 14-10 达赖喇嘛尊者传授/蒋扬仁钦中译
酉二、自不同破之理
(495页)第二、自不同过。也就是因为自宗不承许有自续因的缘故,所以不会有上述所说的过失。如果是有自续因的话,那变成必须要有立敌两家,都要成立自相的能立之量,但是没有任何的正量可以证明自相或自性的存在,所以变成没有了共相有法,所以这种的因就没有办法成立了。所以自续因去破任何邪执的时候,都没有办法破除,因为它没有办法提出正因。可是自宗不同,因为应成派自宗认为,我们虽然不讲自续因,可是我们说到了他许因。所谓他许因的意思就是说,按照他人所承许的模式,而来找出他人之间矛盾的地方。所以为了使他人弃舍自性的承许,而去找出他人矛盾的问题,而立出了他许因。因为所提出的这种反驳,是以他许因而来提出的反驳,所以不需要有产生共相有法,因为他的目标是在他人承许的内容当中,去找出他人之间的矛盾点,所以这个跟自续因是不同的。我们现在可以看本文:
若谓於他比量,说有有法及因不成等过。於自比量,岂非亦转?是故於他不应徵难。所以宗大师在此回答说,答云:他有彼过,自宗是没有这种问题,是因他许自续比量,他人有这种过失是因为,他人承许了自续之因,自续比量,我等不许自续比量,故无彼过。此中比量是说论式。在此的比量,并不是说现量、比量的意思,而是说自续因,最主要是讲到宗因喻的这种形成正因的一个论式,并不是说现量、比量的这个比量的意思。
若许自续,则立自相之量先须立敌极成,次以彼量立敌二家成立三相再成所立。若无比量,则有法等皆不得成。如果要承许自续因的话,那就必须要由立家、还有敌家这两者,都要共同去成立,成立三相才有办法。可是因为没有这种正量,可以去证明这三相自性的存在,所以变成有法等,宗因喻的这个「宗」就没有办法形成了。因为「宗」必须要有法和所立形成才叫做宗,所以「宗」就没有办法形成了,所以「则有法等皆不得成」。
若不许自续,则依实事师他自所许比量而成,於自不须以比量成故。但是如果是以他许因,来反驳他人的话,最主要是针对於他人所承许的内涵,去找出他人主张互相的矛盾点,并不是说自宗一定要去安立如同他方的承许般,所以这个跟自续因是不同的。诸论中所说比量,亦皆唯为破除他宗是他彼量,非自续量。所以在此应成派所说的这个因,所说的这个比量因,是指未破除他宗而说的他比量,或者是他许因,并非是自续因。
如中论第三品云:「此见有自体,於自不能见,若不能自见,云何能见他?」如以不能自见为因,成立眼等不能见他,自许此因宗之见他,无性中观师亦许,此等量式名他比量。显句论云:「我等不用自续比量,以诸比量唯破他宗而为果故。」此许立量皆非自续,及许唯为破除他宗,故非全不立量。
他比量的他许因的宗因喻,就像是眼睛有法,不应自性见青色,自不见自己故,如瓶子。像是这个宗因喻的因相来讲,像是这个论式而言,这个叫做他许量。所以因为眼睛自己看不到自己,所以眼睛无法以自性去看到青色,所以就无法以自性去看到他者。为什麽呢?因为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缘故,如同瓶子。这怎麽说呢?如果是有自性的话,所见者、所见处,能见者和见识,这三轮当中就不应该有缘起观待的关系了。
见者、能见者为什麽会形成,是因为有见识,有所见处,才会有所谓的能见者的形成。所以它是完全依赖着,非属於他者的情况当中,才有办法形成。如果实际上并非如此,而是它自己本身让它产生的话,那变成能见者的形成,不需要依赖着所见处,也不需要依赖着见识了。在这种不依赖的情况当中,就有所谓的能见者而形成的话,变成了没有所见处,也有能见者了。如果没有所见处,也有能见者的话,变成能见者就能看到他自己了,否则为什麽要叫做能见者,他看到什麽?因为那时候没有所见处,那岂不是自己看到自己了。所以因为自己看不到自己,这一定要有个因缘,为什麽眼睛没有办法看到他自己?因为眼睛要看某个东西的时候,观待因缘才有办法看到。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缘故,我们可以知道,不是由自性去看任何一法,所以以自性看青色,这是不成立的。
所以在此以这个宗因喻来讲的话,这个叫做他许因。因为针对他人所承许的部分,而去找出他人内部的矛盾。所以再重覆一次的话就是「眼睛有法,不应以自性见青色,自己不见自己故,如瓶子。」就是在此所要举例的这个论式。
安立量式破他宗者,如彼又云:「谓他分别眼是能见,彼亦许眼是不自见法,若无见他法,则许不生。是故破云:若彼彼法不能见自,则彼彼法不能见他,譬如瓶等。眼亦不能见自,故此亦不见他。故不见自,而见青等相违之他,违自比量,是以他已成比量而为破除。」在敌者名自许,观待立者诸中观师名曰他许,二同一义,
所谓他许因,或者是自许因,是要按照不同的角度来说。以中观的立场来讲的话,叫做他许因,因为是找出对方所承许的论点之间矛盾,而来举出的这个论式,举出的这个正因,而说到了他许因。如果是以敌者自己的角度来讲的话,那就变成自许因了,所以这两个是同一个内涵。立他许量破除邪执,极为切要,故当细说。所以在此要详细的解说,何谓是他许因呢?
所以在此说到:(496页)言「他已成」者,非谓有法眼同喻瓶不自见因,及所立法不见青等,自宗不许,唯是他宗,故因三相名唯他成。所以在此的他已成因,或者他许因,或者为他成因,并不是说宗因喻三者唯有他方去承许,这叫他许因,自宗完全不成立,不是这个意思。像是刚刚所说的这个他许因来讲的话,其实自宗来讲,宗因喻三者都承认了,眼睛有法承认;眼睛不应以自性看青色,这个宗也承认,所以他所立也承认,不应自性看青色的这个所立成立;有法加所立就变成宗了,这也成立;眼睛自己不看自己的这个因也成立,喻也成立,因为瓶子不会自己看自己,瓶子也不会看青色。所以宗因喻,不只是他人成立以外,其实自己、自方也是成立的。所以在此就说到了,「非谓有法眼同喻瓶不自见因」,并不是说只有他方知道而已,不是这个意思,其实自方宗因喻都一定要成的情况下,才叫做他许因。
若尔云何?这样的话,那他许因是什麽意思呢?彼等自宗亦许,然能成立彼等之量,若量自性虽於名言自宗亦无。诸有性师成立彼时,定须彼量乃能成立,故无两宗极成之量而量自性。故非共许,唯名他许或唯他成。如果是按照自宗的角度,无有自性的角度来说到宗因喻的话,他人没有办法安立。如果是以他人敌者的这个有性师而来成立的话,因为自方不认为有自性,所以无有办法成立,所以这两者没有办法产生共相,所以他许因就不叫做共许因了。那是什麽呢?「唯名他许或唯他成」的意思,就是按照他人的说辞,来作他人内部的矛盾,找出内部的矛盾来说出的反驳,所以才叫做他许因,或者是唯他成。
於是在此就有人回答到说:既然你说是他许因的话,那变成他人所承许的是什麽呢?就是有自性了。可是有自性在名言当中,没有办法以正量来安立的。若於名言亦无比量,则由彼所成,应如增益自性,为正理所害,则依彼等,云何能得中观正见?既然是正理所害的东西,怎麽可以说由他许因来得到中观正见呢?因为它本身是个颠倒识。若所依理为量所害,而能获得无谬正见,一切邪宗亦当得故,那这样一切邪宗都可以获得中观正见了。这是他人的反驳,因为他人认为所谓他许因,他许因的意思就是他人所承许的就是自性,所以他许因好像是成立自性的因,他人把它误会成这种的意思。所以宗大师在此回答到说:谓彼敌者,许眼有法不自见因,眼睛看不到自己,这个是为因。如瓶之喻,并所立法不见青等,不以自性见到青等,此执之境,自宗亦於名言许有。故以正理非能害彼。其实在这个宗因喻上都是存在的,这不是由正理所害的,所以在他许因的宗因喻下,是没有正理所违害,它并不是邪执。然由敌者未辨彼等有与有性二者差别,可是敌家,他没有办法了解有和自性有之间的差别,故执彼等由量自性量所成立。所以他觉得说有的话,就要自性有,所以他觉得说,能够证明眼睛的量,就是等於证明眼睛的自性。於彼执境正理违害,岂以正理破他身中无损名言诸识所成?
所以理智去破除的时候,只有破除了自性的部分,是不可以破除名言的这个部分。所以这也是为什麽,故自他宗未能共许能量自性之量,故非自续所能成立,所以这也是为什麽在此的,为了破除他人邪宗,或者他人自续的这个宗义,我们没有办法透过自续因,是因为没有一个共同点。唯有一个方法是什麽呢?唯当显他自许相违。只有找出他人内部的矛盾,来作破除的。此如前立他许量式,所以如同之前所说的,透过他许因的方式,而来作破除他人对於自性的宗立。眼有法上不能自见之因,於名言可有。所以眼睛,自己看不到自己,这是名言上有的,其有自性能见青等,於有法上名言亦无,但是以自性来看到青色等,这是在名言上没有的。故前能破後,所以透过了眼睛不能看到自己的因,是能够破除眼睛无法以自性看到青色的,所以眼睛以自性看到青色的後者,是能够被前者所破除的。
若於眼上因及所破,有则俱有,无则俱无,彼二岂成能破、所破?如果前者和後者,他是两者都必须要相同存在的话,那如何破?是没有办法的。故他比量之有法及法因等须名言有,所以宗因喻这三者,在此虽然没有说宗因喻,在此宗大师说,有法、法、因,这三者必须要名言上所存在。有法就是指眼睛,在此的法是讲所立之法,就是宗法的意思,并不是宗。宗是有法、加上所立之法,这两者合起来才叫做宗,在此的法是宗法,就是宗的一部分。因,就讲到能立的因,这三者必须都要存在。所以并非是唯有他许便能满足,而是说实际上必须要存在,才有办法形成他许因。非唯由他许有便足,眼等有法他已许有,中观论师何须更成?中观论师在举他许因的时候,不是说他人已经承诺的东西,为了让他人产生更加的坚定而来作反驳,不是这个意思的。就像眼睛,他人已经承许是有的,我们不需要再去为了他人树立,眼睛是存在的这种理念,这是不需要的。若强抵赖谓我不成,更当成者,是则全无不赖之事,与此辩论徒劳无果,谁有智者与斯对论?如果明明知道眼睛是存在的,还抵赖说我不知道有眼睛存在啊!如果是遇到这种人的话,那为什麽要跟他诤论呢?这是没有意义的。
(497页)此又有说,在此又有另外一派的反驳了。他就是说到,我们透过他许因,也就是「眼睛有法,不应以自性见青色,自己无法见自己故,如瓶子。」就以这个他许因来讲的话,在此的因,就是「自己不见自己」;那在此的所立法,也就是「不应以自性见青色。」所以在此的同品遍要形成的时候,必须因定属所立,才有办法形成同品遍。也就是「自己无法见自己」的缘故,所以「不依」一定不会以自性去见青色。所以从这个同品遍我们就可以知道,「自己见到自己」,以自性因见青色这是相违的。所以在此就说到,这种的相违,是谁来了解?是由正量了解吗?如果是由正量了解的话,那敌家和立家这两者都要了解,这样的话,怎麽可以说是他许因?如果不需要以正量了解,只要承许的话,请问是谁承许?如果是敌家承许的话,敌家不许这是相违的,因为他觉得说任何的眼识,都是自己看不到自己的,可是任何的眼识都是以自性去看青色的,所以这是不相违的。如果是自家,也就是中观论师自家有这种承许的话,自家虽然相违,可是不能以自家承许的相违,而说到对方相违啊!这样就很可笑了。
所以在此说到这种的反驳,我们可以从本文里面看到,此又有说,若由他许眼不自见及见青等有自性体,显示相违,其相违义由何而知?既然是相违的话,相违由什麽而知呢?若相违义由量成者,须两极成,这是必须要敌家和立家两者共同来成立,则不应说是他所许。如果是两者共同成立的话,就不叫他许因了。若由他许立相违者,则他自许不能自见及能见他,二不相违,故以他许而立相违不应道理。如果是不需要正理来成办,只要承许的话,则是由谁承许?敌家他不会有这种承许,因为敌家认为眼睛看任何一法的时候,都是以自性去看,所以以自性看青色,和自己看不到自己,这不相违。若由自许立相违者,太为过失。以於敌者云何可说?汝许此义不相违者不应正理,我等说此犯相违故。如果是因为自己承许相违的缘故,而说到敌人不应该这样讲「因为这是相违的」,那就很好笑了。所以在此宗大师回答到说:此过非有,这是没有过失的。若不自见而有自性,犯相违过是由量成,非唯他许而为安立。这种的相违是由量来成办的,可是由量去成办的时候,不一定要敌家、立家两者都要成办的情况下,才叫做量所成办。因为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由自性去看青色,这是的确相违的,这是由量来成办的,只要如此就应该满足了,不需要说这个量必须要敌家,还有立家两者之间来共同成办这种相违能证之量,这是不需要的。所以也不是说,光是由他承许就可以安立他许因,也不是如此。
接下来又有第二个问题,若尔,於他显示彼量,令其了知相违便足,何须依止他所许耶?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了解这两者相违的正量,我们就直接给他知道,这个正量确实能够证明这个相违就可以了,何需要按照他人的承许的方式,去寻找他人内部的矛盾呢?这是不需要的。於是宗大师在此又回答到说,如果他人能够了解到,「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由自性见青色」这是相违的话,这时候他已经通达空性了。他已经通达空性的情况下,何需要再跟他,为了通达空性而去讲说,有这样相违的正量,这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在此於本文里面说到:於实事师成立相违之量,须待彼许自性乃能成立。若彼不许唯由自许,如何於彼能成相违。若他已许所量无性及立能量无相违过,则由彼量成立相违,他已获得通达诸法无性正见,何须更成?若不自见见有自性而为相违。故欲通达月称师宗,当於彼等审细观察而求定解。
上述的宗大师的回答,最主要就是说,如果实事师要成立这种相违之量的话,首先他自己所承许的这个自性,如果要成立的时候,必须要由量去成立。可是实事师不成立、不承许无有自性之量,所以唯有自许自性,或者自相成立之量,所以如何能成相违呢?这是没有办法的。假设实事师,真的不只承许以外,也了解了「所量无性」,以及「立能量无相违」的这种过失,他真的能够通达的话,也就是说「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以自性看到青色」这是完全相违的,他已经确实,的的确确了解了,这种相违过失的话,由此了解相违的过失,即由比量,早就成立了,通达诸法无性正见。所以这时候再跟他讲这是相违的,於是再用他许因,去破他的邪执,根本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为了要了解到,或者通达月称宗师,我们应该针对於中观应成派,以及应成的中观观点来审细观察,而求定解。
接下来又有另外的问题说到, 我们如何来知道,或者依靠他人的主张,来了解到「自己没有办法看到自己」,与「由自性看到青色」这是相违的呢?所以在此问到:若尔云何依他自许,显示若不自见定无见他性耶?在此宗大师就引用了佛护论师所说的,若佛护论师说:「譬如有水见地滋润,由有火故见水温热,由有蔻花见衣香馥,共见定须水等三上有润等三,汝亦自许,如是诸法若有自性,自性於自理当先有,次於余法乃见有彼。若先於自不见有者,云何於余而见有彼?如於蔻花不见恶香,於彼香衣亦无恶臭。」此就敌者自许正理,随有逆无先令决定,次合法时。所谓的「随有逆无先决定」,也就是「有此必有彼,无彼必无此」,这叫做「随有逆无先决定」。「随有逆无先令决定」的意思是什麽呢?「随有」就是「因有此所以必有彼」,叫做随有。「逆无」就是反方向来讲的话,因为刚刚说到了,因有此必有彼,所以他反方向的时候,就是若「无彼必无此」,就是逆无了,因为逆方向回来。先令决定就是决定「此」绝对是跟随着「彼」的意思了。「是故於眼若有见性先於自见,次色等合而见色等乃应正理。然由彼眼不见自故亦不见他。」四百论亦云:「若法有自性,先当於自显,是则眼於眼,何故而不取?」
於是在此又有反驳说到了,(498页)若谓如火不自烧而能烧他,如是眼不自见而能见他亦无相违。也就是火不烧自己,所以同样的火能烧木,因此眼不见自己,可是眼能见他,这是没有问题的。作此反驳的时候,宗大师回答到说,非是总破火能烧木,眼能见色,而是破眼见他的这个自性。也就是说,我并不是破除火能烧木,或者眼睛能够见色的问题,而是破除什麽呢?眼睛以自性见到青色,或者见到他色的这一种自性,那是要破的内涵,是破眼有见他之性。若如是者,须以火有烧木自性而为同喻,如果你一定要把它两者列为相同譬喻的话,那火和所烧的木,就应该要有自性,这样再去作同一个譬喻,我就能够来作解说了。尔时引喻等同所立,不应道理。如果你说火和木像眼睛一样,都是有自性的话,那是没有道理的。为什麽呢?
谓火与木若有自性,自性不出或一或异。如果火与木两者都有自性的话,那它是自性的同体呢?还是异体呢?如果是同体,自性同体的话,那就变成是同体了。如果是同体的话,变成火当自烧了,如同火烧木一样,因为木头和火是同一个的。如果一个,完全一模一样,就是同一个的话,那如同火烧木一样,火就烧自己了,就有这样一个问题。二者为何?若是一者,火当自烧,复云何成火是能烧,木是所烧?而且就没有所谓的能烧和所烧的这种差别了。如果你还坚持说有这种的差别的话,那我今天反过来说,若能成者,今我翻云:火是所烧,木是能烧,你要如何反驳我?当如何答?所以就会有上述种种的问题,这是同体的一个问题。
如果是自性异体的话,在此说到了,若性异者,则无木时火当可得,如无马时可得其牛。如果是自性异体的话,就会变成没有关系了,这样的话,木头是火的因,依由木头才有火的。所以先有因後有果的这种因果关系就不成立了,因为它是自性有的。自性有的话,就是从自己独立而产生自己的作用,所以自己作用的形成,不需要依靠他者了。所以不需要依靠他者的情况下,火要形成的时候,就不需要依靠他的因而来形成,这样的话,就变成纵使没有火因,也有火了。如果没有火因,也可以有火的话,那就代表说,因果关系完全不成立。如果是这样变成没有马的时候,就会有牛了。因为他毫无相关,如果你是说毫无相关的情况下,也有所谓的因果关系,那这样没有马,就等於有牛,难道要这样说吗?因为这毫无相关,也可以成为因果关系,为什麽不可以。所以火还有木并非是自性一,并非是自性异,如果是自性存在的话,不出一或异,那现在两者都不是,就无有自性了。所以在此引用四百论说到了:
四百论云:「火即烧热性,非热何能烧?是故薪非有,除彼火亦无。」如是於烧,若许自性,既不自烧、不应烧他,如果有自性的话,如同不烧自己般,也不会烧他。如是若许眼有见性,既不自见不应见他,前过未移,所以之前的过失还是仍然存在的。由见如是为许自性所说过难,即能弃舍执有性宗。所以现在是针对上述的这个问题,回答到说,他方要如何了解到自己不见自己,与自性有见青色是相违的呢?或者是说,他方要如何知道说,自己见不到自己,所以不应以自性看到青色的呢?所以在此宗大师就针对这题而作了回答。所以透过上述的引用的这些论文,我们反覆的去思惟的话,自然就可以了解到说,如果有自性的话,就会有上述种种的这种问题,所以先弃舍有自性的承诺,有自性的宗义。
次亦能知无自性中,能作、所作皆悉应理,之後才会觉得说,在无自性的情况下,原来一切的作用还是可以成办的,这是符合道理的,但是这时候还没有了解空性。但是再反覆的串习,反覆的思惟的话,就能够辨了无与无性差别,故亦能分有性与有的差别。又能通达无性之量,而量无性所量事等,之後才能通达无性之量,以及由正量来证量无性所量事等。
所以在此又有问到,通达火薪无性之量,彼非现量当许是比,若尔所依因为何等耶?如果是如此的话,这种通达火薪无有自性的这个正量,它并不是现量而是比量的话,那这个比量,他所依的正因是什麽呢?在此回答到:由见有性不出一异,破一异性定无自性,即成二相。决定了解无一异性,即宗法性,故有三相之因。在此是说到离一、离异之正因。由此为依,决定火薪无自相者,即是比量。由此当知前立他许三相量式,及正引生比量之理。若有自性,性应一异,若一性者,火应自烧。此等皆以他许为因,出他非乐,如是等类是为应成。以此为例,诸余应成皆当了知。由是敌者乃至未舍事实宗时,必待量度自性所量而成能量。若时以量达无少法由自性成,即便弃舍事实宗见。所以先透过应成的方式,反覆的去思惟,让他去觉得说,有自性和有是没有办法连在一起的,让他看到问题,於是慢慢舍弃自己自性的这种宗见。
(499页)明显句论云:「有以随一所成比量,即彼比量而破他耶?答:有谓以自成因而反破自非由他成,即於世间亦现见故。犹如世间有时立敌以证为量,由证语断或胜或负,有时唯由自语而断,非由他语,或胜或负,如其世间正理亦尔。唯世名言,於正理论正适时故。」此说可以他许为因,举喻引证。诸分别师,说於敌者,以何等量成立三相,立者亦须比量而成,故许立敌二者极成。又破彼欲,即此论云:「设谓能立能破,皆须二家共许,非随一成,或犹豫性。」彼亦当许如所宣说,依世比量,以教破者,非唯二家共许之教。若尔云何?亦以自许,自义比量,於一切种。唯以自许力强,非是俱成。故分别师所说之相,非所必须。诸佛亦以自许之理,於诸未知真实众生,兴饶益故。由是因缘,若以前说之量,立敌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续因。
所以在此就说到了自续因的定义了,也就是立、敌两家共同的量之所成的情况下,而产生了共相有法,共相之因的这种有法、所立、能立,这三相所形成的正因叫做自续因。若不以彼,唯由敌者所许三相,成立所立名为应成。不是以自续因的内涵,而是最主要是跟随着敌者所承许的,而去找出他内部的矛盾,而来说到三相,就是有法、所立、能立这三相,来作反驳或者破斥的这种正因,为应成。此乃论师所有意趣最极明显。这以上我们就已经跨越了毗钵舍那最难的高峰了,现在我们可以缓缓的往下走了,接下来就会比较轻松一点了。
未二、身生正见当随谁行
第二、身生见当随谁行?如是随圣父子大中观师。若有应成自续二派,应随谁进行耶?此中是随应成派行。此如前说,於名言中破除自性,破自性後,须善安立生死涅盘一切建立,於彼二理,当获定解。此二论师,论中数说,若许诸法有自性者,则以观察实性正理可推察转,与圣父子诸论善顺。由见是故,当许彼宗,故如前说,当许应成宗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