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任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菩提道次第略論 放生、放天馬 99/10/23甘露漩明王灌頂(因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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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提道次第广论(54-1) 毗钵舍那 自不同破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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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6/04 09: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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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网 日期:2010/06/04 09:39:37   编辑部 报导

菩提道次第广论(第54-1讲)

CD(下)毗钵舍那 14-10    达赖喇嘛尊者传授/蒋扬仁钦中译

 

酉二、自不同破之理

495页)第二、自不同过。也就是因为自宗不承许有自续因的缘故,所以不会有上述所说的过失。如果是有自续因的话,那变成必须要有立敌两家,都要成立自相的能立之量,但是没有任何的正量可以证明自相或自性的存在,所以变成没有了共相有法,所以这种的因就没有办法成立了。所以自续因去破任何邪执的时候,都没有办法破除,因为它没有办法提出正因。可是自宗不同,因为应成派自宗认为,我们虽然不讲自续因,可是我们说到了他许因。所谓他许因的意思就是说,按照他人所承许的模式,而来找出他人之间矛盾的地方。所以为了使他人弃舍自性的承许,而去找出他人矛盾的问题,而立出了他许因。因为所提出的这种反驳,是以他许因而来提出的反驳,所以不需要有产生共相有法,因为他的目标是在他人承许的内容当中,去找出他人之间的矛盾点,所以这个跟自续因是不同的。我们现在可以看本文:

若谓於他比量,说有有法及因不成等过。於自比量,岂非亦转?是故於他不应徵难。所以宗大师在此回答说,答云:他有彼过,自宗是没有这种问题,是因他许自续比量,他人有这种过失是因为,他人承许了自续之因,自续比量,我等不许自续比量,故无彼过。此中比量是说论式。在此的比量,并不是说现量、比量的意思,而是说自续因,最主要是讲到宗因喻的这种形成正因的一个论式,并不是说现量、比量的这个比量的意思。

若许自续,则立自相之量先须立敌极成,次以彼量立敌二家成立三相再成所立。若无比量,则有法等皆不得成。如果要承许自续因的话,那就必须要由立家、还有敌家这两者,都要共同去成立,成立三相才有办法。可是因为没有这种正量,可以去证明这三相自性的存在,所以变成有法等,宗因喻的这个「宗」就没有办法形成了。因为「宗」必须要有法和所立形成才叫做宗,所以「宗」就没有办法形成了,所以「则有法等皆不得成」。

若不许自续,则依实事师他自所许比量而成,於自不须以比量成故。但是如果是以他许因,来反驳他人的话,最主要是针对於他人所承许的内涵,去找出他人主张互相的矛盾点,并不是说自宗一定要去安立如同他方的承许般,所以这个跟自续因是不同的。诸论中所说比量,亦皆唯为破除他宗是他彼量,非自续量。所以在此应成派所说的这个因,所说的这个比量因,是指未破除他宗而说的他比量,或者是他许因,并非是自续因。

如中论第三品云:「此见有自体,於自不能见,若不能自见,云何能见他?」如以不能自见为因,成立眼等不能见他,自许此因宗之见他,无性中观师亦许,此等量式名他比量。显句论云:「我等不用自续比量,以诸比量唯破他宗而为果故。」此许立量皆非自续,及许唯为破除他宗,故非全不立量。

他比量的他许因的宗因喻,就像是眼睛有法,不应自性见青色,自不见自己故,如瓶子。像是这个宗因喻的因相来讲,像是这个论式而言,这个叫做他许量。所以因为眼睛自己看不到自己,所以眼睛无法以自性去看到青色,所以就无法以自性去看到他者。为什麽呢?因为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缘故,如同瓶子。这怎麽说呢?如果是有自性的话,所见者、所见处,能见者和见识,这三轮当中就不应该有缘起观待的关系了。

见者、能见者为什麽会形成,是因为有见识,有所见处,才会有所谓的能见者的形成。所以它是完全依赖着,非属於他者的情况当中,才有办法形成。如果实际上并非如此,而是它自己本身让它产生的话,那变成能见者的形成,不需要依赖着所见处,也不需要依赖着见识了。在这种不依赖的情况当中,就有所谓的能见者而形成的话,变成了没有所见处,也有能见者了。如果没有所见处,也有能见者的话,变成能见者就能看到他自己了,否则为什麽要叫做能见者,他看到什麽?因为那时候没有所见处,那岂不是自己看到自己了。所以因为自己看不到自己,这一定要有个因缘,为什麽眼睛没有办法看到他自己?因为眼睛要看某个东西的时候,观待因缘才有办法看到。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缘故,我们可以知道,不是由自性去看任何一法,所以以自性看青色,这是不成立的。

所以在此以这个宗因喻来讲的话,这个叫做他许因。因为针对他人所承许的部分,而去找出他人内部的矛盾。所以再重覆一次的话就是「眼睛有法,不应以自性见青色,自己不见自己故,如瓶子。」就是在此所要举例的这个论式。

安立量式破他宗者,如彼又云:「谓他分别眼是能见,彼亦许眼是不自见法,若无见他法,则许不生。是故破云:若彼彼法不能见自,则彼彼法不能见他,譬如瓶等。眼亦不能见自,故此亦不见他。故不见自,而见青等相违之他,违自比量,是以他已成比量而为破除。」在敌者名自许,观待立者诸中观师名曰他许,二同一义,

所谓他许因,或者是自许因,是要按照不同的角度来说。以中观的立场来讲的话,叫做他许因,因为是找出对方所承许的论点之间矛盾,而来举出的这个论式,举出的这个正因,而说到了他许因。如果是以敌者自己的角度来讲的话,那就变成自许因了,所以这两个是同一个内涵。立他许量破除邪执,极为切要,故当细说。所以在此要详细的解说,何谓是他许因呢?

所以在此说到:(496页)言「他已成」者,非谓有法眼同喻瓶不自见因,及所立法不见青等,自宗不许,唯是他宗,故因三相名唯他成。所以在此的他已成因,或者他许因,或者为他成因,并不是说宗因喻三者唯有他方去承许,这叫他许因,自宗完全不成立,不是这个意思。像是刚刚所说的这个他许因来讲的话,其实自宗来讲,宗因喻三者都承认了,眼睛有法承认;眼睛不应以自性看青色,这个宗也承认,所以他所立也承认,不应自性看青色的这个所立成立;有法加所立就变成宗了,这也成立;眼睛自己不看自己的这个因也成立,喻也成立,因为瓶子不会自己看自己,瓶子也不会看青色。所以宗因喻,不只是他人成立以外,其实自己、自方也是成立的。所以在此就说到了,「非谓有法眼同喻瓶不自见因」,并不是说只有他方知道而已,不是这个意思,其实自方宗因喻都一定要成的情况下,才叫做他许因。

若尔云何?这样的话,那他许因是什麽意思呢?彼等自宗亦许,然能成立彼等之量,若量自性虽於名言自宗亦无。诸有性师成立彼时,定须彼量乃能成立,故无两宗极成之量而量自性。故非共许,唯名他许或唯他成。如果是按照自宗的角度,无有自性的角度来说到宗因喻的话,他人没有办法安立。如果是以他人敌者的这个有性师而来成立的话,因为自方不认为有自性,所以无有办法成立,所以这两者没有办法产生共相,所以他许因就不叫做共许因了。那是什麽呢?「唯名他许或唯他成」的意思,就是按照他人的说辞,来作他人内部的矛盾,找出内部的矛盾来说出的反驳,所以才叫做他许因,或者是唯他成。

於是在此就有人回答到说:既然你说是他许因的话,那变成他人所承许的是什麽呢?就是有自性了。可是有自性在名言当中,没有办法以正量来安立的。若於名言亦无比量,则由彼所成,应如增益自性,为正理所害,则依彼等,云何能得中观正见?既然是正理所害的东西,怎麽可以说由他许因来得到中观正见呢?因为它本身是个颠倒识。若所依理为量所害,而能获得无谬正见,一切邪宗亦当得故,那这样一切邪宗都可以获得中观正见了。这是他人的反驳,因为他人认为所谓他许因,他许因的意思就是他人所承许的就是自性,所以他许因好像是成立自性的因,他人把它误会成这种的意思。所以宗大师在此回答到说:谓彼敌者,许眼有法不自见因,眼睛看不到自己,这个是为因。如瓶之喻,并所立法不见青等,不以自性见到青等,此执之境,自宗亦於名言许有。故以正理非能害彼。其实在这个宗因喻上都是存在的,这不是由正理所害的,所以在他许因的宗因喻下,是没有正理所违害,它并不是邪执。然由敌者未辨彼等有与有性二者差别,可是敌家,他没有办法了解有和自性有之间的差别,故执彼等由量自性量所成立。所以他觉得说有的话,就要自性有,所以他觉得说,能够证明眼睛的量,就是等於证明眼睛的自性。於彼执境正理违害,岂以正理破他身中无损名言诸识所成?

所以理智去破除的时候,只有破除了自性的部分,是不可以破除名言的这个部分。所以这也是为什麽,故自他宗未能共许能量自性之量,故非自续所能成立,所以这也是为什麽在此的,为了破除他人邪宗,或者他人自续的这个宗义,我们没有办法透过自续因,是因为没有一个共同点。唯有一个方法是什麽呢?唯当显他自许相违。只有找出他人内部的矛盾,来作破除的。此如前立他许量式,所以如同之前所说的,透过他许因的方式,而来作破除他人对於自性的宗立。眼有法上不能自见之因,於名言可有。所以眼睛,自己看不到自己,这是名言上有的,其有自性能见青等,於有法上名言亦无,但是以自性来看到青色等,这是在名言上没有的。故前能破後,所以透过了眼睛不能看到自己的因,是能够破除眼睛无法以自性看到青色的,所以眼睛以自性看到青色的後者,是能够被前者所破除的。

若於眼上因及所破,有则俱有,无则俱无,彼二岂成能破、所破?如果前者和後者,他是两者都必须要相同存在的话,那如何破?是没有办法的。故他比量之有法及法因等须名言有,所以宗因喻这三者,在此虽然没有说宗因喻,在此宗大师说,有法、法、因,这三者必须要名言上所存在。有法就是指眼睛,在此的法是讲所立之法,就是宗法的意思,并不是宗。宗是有法、加上所立之法,这两者合起来才叫做宗,在此的法是宗法,就是宗的一部分。因,就讲到能立的因,这三者必须都要存在。所以并非是唯有他许便能满足,而是说实际上必须要存在,才有办法形成他许因。非唯由他许有便足,眼等有法他已许有,中观论师何须更成?中观论师在举他许因的时候,不是说他人已经承诺的东西,为了让他人产生更加的坚定而来作反驳,不是这个意思的。就像眼睛,他人已经承许是有的,我们不需要再去为了他人树立,眼睛是存在的这种理念,这是不需要的。若强抵赖谓我不成,更当成者,是则全无不赖之事,与此辩论徒劳无果,谁有智者与斯对论?如果明明知道眼睛是存在的,还抵赖说我不知道有眼睛存在啊!如果是遇到这种人的话,那为什麽要跟他诤论呢?这是没有意义的。

497页)此又有说,在此又有另外一派的反驳了。他就是说到,我们透过他许因,也就是「眼睛有法,不应以自性见青色,自己无法见自己故,如瓶子。」就以这个他许因来讲的话,在此的因,就是「自己不见自己」;那在此的所立法,也就是「不应以自性见青色。」所以在此的同品遍要形成的时候,必须因定属所立,才有办法形成同品遍。也就是「自己无法见自己」的缘故,所以「不依」一定不会以自性去见青色。所以从这个同品遍我们就可以知道,「自己见到自己」,以自性因见青色这是相违的。所以在此就说到,这种的相违,是谁来了解?是由正量了解吗?如果是由正量了解的话,那敌家和立家这两者都要了解,这样的话,怎麽可以说是他许因?如果不需要以正量了解,只要承许的话,请问是谁承许?如果是敌家承许的话,敌家不许这是相违的,因为他觉得说任何的眼识,都是自己看不到自己的,可是任何的眼识都是以自性去看青色的,所以这是不相违的。如果是自家,也就是中观论师自家有这种承许的话,自家虽然相违,可是不能以自家承许的相违,而说到对方相违啊!这样就很可笑了。

所以在此说到这种的反驳,我们可以从本文里面看到,此又有说,若由他许眼不自见及见青等有自性体,显示相违,其相违义由何而知?既然是相违的话,相违由什麽而知呢?若相违义由量成者,须两极成,这是必须要敌家和立家两者共同来成立,则不应说是他所许。如果是两者共同成立的话,就不叫他许因了。若由他许立相违者,则他自许不能自见及能见他,二不相违,故以他许而立相违不应道理。如果是不需要正理来成办,只要承许的话,则是由谁承许?敌家他不会有这种承许,因为敌家认为眼睛看任何一法的时候,都是以自性去看,所以以自性看青色,和自己看不到自己,这不相违。若由自许立相违者,太为过失。以於敌者云何可说?汝许此义不相违者不应正理,我等说此犯相违故。如果是因为自己承许相违的缘故,而说到敌人不应该这样讲「因为这是相违的」,那就很好笑了。所以在此宗大师回答到说:此过非有,这是没有过失的。若不自见而有自性,犯相违过是由量成,非唯他许而为安立。这种的相违是由量来成办的,可是由量去成办的时候,不一定要敌家、立家两者都要成办的情况下,才叫做量所成办。因为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由自性去看青色,这是的确相违的,这是由量来成办的,只要如此就应该满足了,不需要说这个量必须要敌家,还有立家两者之间来共同成办这种相违能证之量,这是不需要的。所以也不是说,光是由他承许就可以安立他许因,也不是如此。

接下来又有第二个问题,若尔,於他显示彼量,令其了知相违便足,何须依止他所许耶?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了解这两者相违的正量,我们就直接给他知道,这个正量确实能够证明这个相违就可以了,何需要按照他人的承许的方式,去寻找他人内部的矛盾呢?这是不需要的。於是宗大师在此又回答到说,如果他人能够了解到,「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由自性见青色」这是相违的话,这时候他已经通达空性了。他已经通达空性的情况下,何需要再跟他,为了通达空性而去讲说,有这样相违的正量,这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在此於本文里面说到:於实事师成立相违之量,须待彼许自性乃能成立。若彼不许唯由自许,如何於彼能成相违。若他已许所量无性及立能量无相违过,则由彼量成立相违,他已获得通达诸法无性正见,何须更成?若不自见见有自性而为相违。故欲通达月称师宗,当於彼等审细观察而求定解。

上述的宗大师的回答,最主要就是说,如果实事师要成立这种相违之量的话,首先他自己所承许的这个自性,如果要成立的时候,必须要由量去成立。可是实事师不成立、不承许无有自性之量,所以唯有自许自性,或者自相成立之量,所以如何能成相违呢?这是没有办法的。假设实事师,真的不只承许以外,也了解了「所量无性」,以及「立能量无相违」的这种过失,他真的能够通达的话,也就是说「自己看不到自己」,以及「以自性看到青色」这是完全相违的,他已经确实,的的确确了解了,这种相违过失的话,由此了解相违的过失,即由比量,早就成立了,通达诸法无性正见。所以这时候再跟他讲这是相违的,於是再用他许因,去破他的邪执,根本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为了要了解到,或者通达月称宗师,我们应该针对於中观应成派,以及应成的中观观点来审细观察,而求定解。

接下来又有另外的问题说到, 我们如何来知道,或者依靠他人的主张,来了解到「自己没有办法看到自己」,与「由自性看到青色」这是相违的呢?所以在此问到:若尔云何依他自许,显示若不自见定无见他性耶?在此宗大师就引用了佛护论师所说的,若佛护论师说:「譬如有水见地滋润,由有火故见水温热,由有蔻花见衣香馥,共见定须水等三上有润等三,汝亦自许,如是诸法若有自性,自性於自理当先有,次於余法乃见有彼。若先於自不见有者,云何於余而见有彼?如於蔻花不见恶香,於彼香衣亦无恶臭。」此就敌者自许正理,随有逆无先令决定,次合法时。所谓的「随有逆无先决定」,也就是「有此必有彼,无彼必无此」,这叫做「随有逆无先决定」。「随有逆无先令决定」的意思是什麽呢?「随有」就是「因有此所以必有彼」,叫做随有。「逆无」就是反方向来讲的话,因为刚刚说到了,因有此必有彼,所以他反方向的时候,就是若「无彼必无此」,就是逆无了,因为逆方向回来。先令决定就是决定「此」绝对是跟随着「彼」的意思了。「是故於眼若有见性先於自见,次色等合而见色等乃应正理。然由彼眼不见自故亦不见他。」四百论亦云:「若法有自性,先当於自显,是则眼於眼,何故而不取?」

於是在此又有反驳说到了,(498页)若谓如火不自烧而能烧他,如是眼不自见而能见他亦无相违。也就是火不烧自己,所以同样的火能烧木,因此眼不见自己,可是眼能见他,这是没有问题的。作此反驳的时候,宗大师回答到说,非是总破火能烧木,眼能见色,而是破眼见他的这个自性。也就是说,我并不是破除火能烧木,或者眼睛能够见色的问题,而是破除什麽呢?眼睛以自性见到青色,或者见到他色的这一种自性,那是要破的内涵,是破眼有见他之性。若如是者,须以火有烧木自性而为同喻,如果你一定要把它两者列为相同譬喻的话,那火和所烧的木,就应该要有自性,这样再去作同一个譬喻,我就能够来作解说了。尔时引喻等同所立,不应道理。如果你说火和木像眼睛一样,都是有自性的话,那是没有道理的。为什麽呢?

谓火与木若有自性,自性不出或一或异。如果火与木两者都有自性的话,那它是自性的同体呢?还是异体呢?如果是同体,自性同体的话,那就变成是同体了。如果是同体的话,变成火当自烧了,如同火烧木一样,因为木头和火是同一个的。如果一个,完全一模一样,就是同一个的话,那如同火烧木一样,火就烧自己了,就有这样一个问题。二者为何?若是一者,火当自烧,复云何成火是能烧,木是所烧?而且就没有所谓的能烧和所烧的这种差别了。如果你还坚持说有这种的差别的话,那我今天反过来说,若能成者,今我翻云:火是所烧,木是能烧,你要如何反驳我?当如何答?所以就会有上述种种的问题,这是同体的一个问题。

如果是自性异体的话,在此说到了,若性异者,则无木时火当可得,如无马时可得其牛。如果是自性异体的话,就会变成没有关系了,这样的话,木头是火的因,依由木头才有火的。所以先有因後有果的这种因果关系就不成立了,因为它是自性有的。自性有的话,就是从自己独立而产生自己的作用,所以自己作用的形成,不需要依靠他者了。所以不需要依靠他者的情况下,火要形成的时候,就不需要依靠他的因而来形成,这样的话,就变成纵使没有火因,也有火了。如果没有火因,也可以有火的话,那就代表说,因果关系完全不成立。如果是这样变成没有马的时候,就会有牛了。因为他毫无相关,如果你是说毫无相关的情况下,也有所谓的因果关系,那这样没有马,就等於有牛,难道要这样说吗?因为这毫无相关,也可以成为因果关系,为什麽不可以。所以火还有木并非是自性一,并非是自性异,如果是自性存在的话,不出一或异,那现在两者都不是,就无有自性了。所以在此引用四百论说到了:

四百论云:「火即烧热性,非热何能烧?是故薪非有,除彼火亦无。」如是於烧,若许自性,既不自烧、不应烧他,如果有自性的话,如同不烧自己般,也不会烧他。如是若许眼有见性,既不自见不应见他,前过未移,所以之前的过失还是仍然存在的。由见如是为许自性所说过难,即能弃舍执有性宗。所以现在是针对上述的这个问题,回答到说,他方要如何了解到自己不见自己,与自性有见青色是相违的呢?或者是说,他方要如何知道说,自己见不到自己,所以不应以自性看到青色的呢?所以在此宗大师就针对这题而作了回答。所以透过上述的引用的这些论文,我们反覆的去思惟的话,自然就可以了解到说,如果有自性的话,就会有上述种种的这种问题,所以先弃舍有自性的承诺,有自性的宗义。

次亦能知无自性中,能作、所作皆悉应理,之後才会觉得说,在无自性的情况下,原来一切的作用还是可以成办的,这是符合道理的,但是这时候还没有了解空性。但是再反覆的串习,反覆的思惟的话,就能够辨了无与无性差别,故亦能分有性与有的差别。又能通达无性之量,而量无性所量事等,之後才能通达无性之量,以及由正量来证量无性所量事等。

所以在此又有问到,通达火薪无性之量,彼非现量当许是比,若尔所依因为何等耶?如果是如此的话,这种通达火薪无有自性的这个正量,它并不是现量而是比量的话,那这个比量,他所依的正因是什麽呢?在此回答到:由见有性不出一异,破一异性定无自性,即成二相。决定了解无一异性,即宗法性,故有三相之因。在此是说到离一、离异之正因。由此为依,决定火薪无自相者,即是比量。由此当知前立他许三相量式,及正引生比量之理。若有自性,性应一异,若一性者,火应自烧。此等皆以他许为因,出他非乐,如是等类是为应成。以此为例,诸余应成皆当了知。由是敌者乃至未舍事实宗时,必待量度自性所量而成能量。若时以量达无少法由自性成,即便弃舍事实宗见。所以先透过应成的方式,反覆的去思惟,让他去觉得说,有自性和有是没有办法连在一起的,让他看到问题,於是慢慢舍弃自己自性的这种宗见。

499页)明显句论云:「有以随一所成比量,即彼比量而破他耶?答:有谓以自成因而反破自非由他成,即於世间亦现见故。犹如世间有时立敌以证为量,由证语断或胜或负,有时唯由自语而断,非由他语,或胜或负,如其世间正理亦尔。唯世名言,於正理论正适时故。」此说可以他许为因,举喻引证。诸分别师,说於敌者,以何等量成立三相,立者亦须比量而成,故许立敌二者极成。又破彼欲,即此论云:「设谓能立能破,皆须二家共许,非随一成,或犹豫性。」彼亦当许如所宣说,依世比量,以教破者,非唯二家共许之教。若尔云何?亦以自许,自义比量,於一切种。唯以自许力强,非是俱成。故分别师所说之相,非所必须。诸佛亦以自许之理,於诸未知真实众生,兴饶益故。由是因缘,若以前说之量,立敌共成之因,成立所立,名自续因。

所以在此就说到了自续因的定义了,也就是立、敌两家共同的量之所成的情况下,而产生了共相有法,共相之因的这种有法、所立、能立,这三相所形成的正因叫做自续因。若不以彼,唯由敌者所许三相,成立所立名为应成。不是以自续因的内涵,而是最主要是跟随着敌者所承许的,而去找出他内部的矛盾,而来说到三相,就是有法、所立、能立这三相,来作反驳或者破斥的这种正因,为应成。此乃论师所有意趣最极明显。这以上我们就已经跨越了毗钵舍那最难的高峰了,现在我们可以缓缓的往下走了,接下来就会比较轻松一点了。

未二、身生正见当随谁行

第二、身生见当随谁行?如是随圣父子大中观师。若有应成自续二派,应随谁进行耶?此中是随应成派行。此如前说,於名言中破除自性,破自性後,须善安立生死涅盘一切建立,於彼二理,当获定解。此二论师,论中数说,若许诸法有自性者,则以观察实性正理可推察转,与圣父子诸论善顺。由见是故,当许彼宗,故如前说,当许应成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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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18-1) 《归依三宝》
菩提道次第广论(18-2)
菩提道次第广论(19-1) 修行应学
菩提道次第广论(19-2)
菩提道次第广论(20-1) 下士道 《深信业果》
菩提道次第广论(20-2)
菩提道次第广论(21-1)
菩提道次第广论(21-2)十业道轻重
菩提道次第广论(22)
菩提道次第广论(23-1)下士道 8-8
菩提道次第广论(23-2) 卷五终
菩提道次第广论(24-1)卷六 中士道 5-1
菩提道次第广论(24-2) 正修苦谛
菩提道次第广论(25-1)思惟六苦
菩提道次第广论(25-2) 思惟别苦
菩提道次第广论(26-1)烦恼之因 思业 思已业
菩提道次第广论(26-2)死殁及结生之理 卷六终
菩提道次第广论(27)卷七 十二缘起
菩提道次第广论(28)卷七终
菩提道次第广论(29)上士道 6-1 上士道次修心
菩提道次第广论(30-1)
菩提道次第广论(30-2) 卷八终 修增上意乐
菩提道次第广论(31-1)卷九 依寂天教典而修
菩提道次第广论(31-2)正明修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32-1)上士道 6-4
菩提道次第广论(32-2) 修学余生不离发心之因
菩提道次第广论(33)既发心已於诸胜行修学道理
菩提道次第广论(34) 学习学处次第
菩提道次第广论(35-1) 学习六度熟自佛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35-2)施何等物
菩提道次第广论(36-1)六度四摄
菩提道次第广论(36-2) 忍差别
菩提道次第广论(37-1) 引发安受苦忍
菩提道次第广论(37-2)
菩提道次第广论(38)
菩提道次第广论(39)
菩提道次第广论(40-1) 奢摩他
菩提道次第广论(40-2) 理须双修
菩提道次第广论(41-1)学奢摩他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41-2)显示何等补特伽罗应缘何境
菩提道次第广论(42-1) 心於彼所缘如何安住
菩提道次第广论(42-2) 示修时量 沈掉时应如修
菩提道次第广论(43-1)奢摩他 离沈掉时应如何修
菩提道次第广论(43-2) 修成办奢摩他量
菩提道次第广论(44) 奢摩他静虑自性如何学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45-1)毗钵舍那之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45-2) 如何解释龙猛意趣
菩提道次第广论(46-1)毗钵舍那 正决择真实义
菩提道次第广论(46-2)生死盘涅 无有自性空性
菩提道次第广论(47-1) 诸中观师如何答覆呢?
菩提道次第广论(47-2)色法生灭不应被理智所破除
菩提道次第广论(48-1)唯识 自续 应成不同点
菩提道次第广论(48-2)分别炽然论世俗谛胜义谛
菩提道次第广论(49-1)名言相 言识 共许
菩提道次第广论(49-2) 分别心 义共相 俱生心
菩提道次第广论(50-1) 破除自性 无二寂静门
菩提道次第广论(50-2)破自性具三差别
菩提道次第广论(51-1) 明自宗所破
菩提道次第广论(51-2)补特伽罗 胜义无之义?
菩提道次第广论(52-1)破所破时应成自续谁而破
菩提道次第广论(52-2)生无生法 何得证无生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53-1)正破自续 不同破之理
菩提道次第广论(53-2)自相无正量证明
菩提道次第广论(54-2)能破於相续中生见之理
菩提道次第广论(55-1) 合无自性义 破我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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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56-1)毗钵舍那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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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精髓---十三讲﹝日常法师
菩提道次第广论的殊胜
菩提道次第修学 分别与执着
菩提道次第修学 分别与无分别
菩提道次第修学 止观的实质
菩提道次第修学 大乘的慈悲和声闻乘的四无量心
菩提道次第修学 菩萨道的修行
菩提道次第修学 自他相换
菩提道次第修学 受持菩提心的要领
菩提道次第修学 如何信受并发起菩提心
菩提道次第修学 道次第的核心内容
菩提道次第修学 解脱道和菩萨道
菩提道次第修学 我见为一切烦恼之本
菩提道次第修学 从认识苦到解脱苦
菩提道次第修学 以观苦巩固出离心
菩提道次第修学 承前启後的中士道
菩提道次第修学 烦恼、业、果报
菩提道次第修学 无生忏和心的本质
菩提道次第修学 业力与忏悔
菩提道次第修学 业的认识
菩提道次第修学 业的造作与积聚
菩提道次第修学 皈依三宝的意义
菩提道次第修学 如何念死无常
菩提道次第修学 人生佛教和下士道的修行
菩提道次第修学 辩证看“无暇”
菩提道次第修学 暇满、义大、难得
菩提道次第修学 下士道的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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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修学 道次第的思想渊源
菩提道次第修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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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智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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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忍辱度
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持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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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受戒仪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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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依因果七教诫与自他相换二法
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自他相换发心法
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因果七教诫发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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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修 修习苦谛
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修 修习共下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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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观修集要 修习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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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二十 摄道之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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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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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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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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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三
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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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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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实修手册 止(舍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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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实修手册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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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实修手册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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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实修手册 自他相换
菩提道次第实修手册 爱他的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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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实修手册 生起出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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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精髓 十三讲文字整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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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貴夏巴曲傑仁波切 / 資料來源 : 喇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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